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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参加失业保险是法律规定,由于您对政策不甚了解可以理解,现就失业保险的有关法规及政策进一步作些宣传。
根据国务院(第258号)令《失业保险条例》第五条、第六条和湖北省人民政府(第235号)令第2条、第八条的规定,事业单位及职工属参加失业保险范围,缴费基数以实发工资总额为依据,缴费比例为3%,其中单位2%,个人1%,个人缴纳部分由所在单位从工资中代扣代缴。国务院(第259号)令《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3条、第12条和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30号)《湖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办法》第6条、第7条、第17条之规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都必须依法参加失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2003年9月,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加强社会保险费申报核定和征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鄂政办发[2003]108号),在全省社会保险费实行“五险一票”征缴制度,即养老、失业、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费一票征缴。 我县今年已全面实施“五险一票”“统一申报”核定制度,因此单位代扣代缴失业保险费符合国家政策规定,教育系统单位应缴2%的部分逐步纳入财政预算,个人1%按时足额缴纳后,若出现失业情况后即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请您理解和支持。
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007年4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