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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程监理问题的回复
 
发布时间: 2008-7-25 11:02:40   点击数:

主题

关于工程监督的问题

来信人 

李诉

来信时间  2008-7-1

    请问有关部门,李某才出学堂校门,一个零时工,有按站长的安排对某个工程负责的权利吗?我们不晓得在工地耀舞扬威的是执法还是违法。希望回答?

回复部门(领导)

长阳县建设局

回复时间

二00八年七月二十一日

李诉(网民):

    你在长阳政务网“县长信箱”中反映某站李某没有管理工程的资格和执法问题,已通过信访渠道收悉,经我们认真调查核实,现答复如下:

    关于李某的资格问题。她是2005年7月毕业于某大学某专业,2006年3月经省建设厅上岗培训、考核合格后取得监督员上岗证,同年8月经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中心考核,取得助理工程师的任职资格。2005年底经局党委研究聘用到监督站工作,由于经费及编制问题,现为临时工。根据《建设工程某机构和人员考核管理办法》(建质[2007]184号)监督员资格条件的规定:县级监督机构人员应当具备一定的专业技术能力和监督执法知识,熟悉掌握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并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上岗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工程某工作。⑴具有工程类专业大专以上学历⑵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⑶具有三年以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或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经历。根据此规定,我们认为李某符合从事监督的资格条件,可以从事某工作。

    关于监督员的现场职责问题。县建设工程某站受县人民政府的委托按照国家有关工程某法律、法规和技术性标准对工程建设质量履行全方位的监督和管理职责,而现场的监督检查只是监督小组实施工程监督一个部分,监督员在现场只履行职责内的工作,不能对整个工程的监管负责,工地现场的执法必须依照程序办事,而且要具有执法资格和具备权力的机构委托,李某在现场不是执法行为。

    感谢你对我们某工作的关心和理解,今后,我们必须加强现场监督检查的服务态度和质量,不断改进工作作风,更好地服务于建设工程某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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