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行政执法人员重新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


2008-7-14 11:12:56   
   



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对行政
执法人员重新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

                                                                                  长政法制[2008]6号

    县直各行政执法单位:
    根据鄂政办发[2008]26号和鄂效办发[2008]1号文件以及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对全省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登记上报的通知》,现就行政执法人员重新登记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登记范围
    全县所有行政执法单位按照鄂效办发[2008]1号文件进行考试合格的行政执法在岗人员。
    二、登记内容
    见附表(电子表格从省政府法制办网站www.hbzffz.gov.cn“公告栏”中下载)
    三、工作要求
    各行政执法单位应在2008年8月10日前将登记材料报送县政府法制办汇总、审核,统一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并报省政府法制办公室进行登记并公告。国家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由主管部门负责重新登记的汇总、审核和报送工作。
    四、报送形式
    纸质登记表和电子文档Excel格式一并报送。
    五、相关要求 
    (一)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严格按照通知要求按时做好行政执法人员的登记报送工作。 
    (二)重新登记的对象必须是按照鄂效办发[2008]1号文件规定考试合格的人员,考试不合格的不得重新登记。各行政执法机关要严格审查,不得将未参加考试或考试不合格的人员进行重新登记。弄虚作假的,取消执法资格,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七、填表说明 
    (一)“证件编号”,是指行政执法人员原取得的证件的编号(此次重新登记不是重新发证),原证件包括省政府法制办2006年以来换发的行政执法证、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也包括国家部委颁发的执法人员资格证。证件号码严格按有效执法证上的编号填写。
    (二)“工作单位”,要填写县名,如“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不得填写为“县公安局”。
    (三)“执法区域”,应填写“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境内”。
    (四)“执法类型”,按行业部门填写。一种是本部门没有子项目执法的填写,如“农业执法”、“国土执法”、“公安执法”、“建设执法”等;一种是本部门有子项目执法的填写,如“农业种子”、“农业畜牧”、“公安消防”、“公安交警”、“商务酒类”、“商务屠宰”等。
    (五)“有效期”,填写年数,如“5年”、“3年”。
    (六)“考试成绩”,填写“合格”,不填写考试分数。
    (七)填表中如有不清楚的问题,及时与县政府法制办执法监督股联系。(电话:5335022 联系人:秦琴)
特此通知。


                二OO八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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