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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8月10日 8:41:42 星期四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
 
发布时间: 2006-3-24 下午 03:07:13  文号: 

 

     四、加强对民营经济的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 
    17、县成立“县民营经济工作领导小组”,由县委、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县直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制定发展规划、研究政策、宏观指导、综合协调、检查督办。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县经贸局,负责民营经济调查研究、信息反馈、检查督办、统计综合、协调服务等日常工作。各乡镇要相应成立领导小组,明确分管民营经济工作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同时,建立县、乡两级党政领导班子成员联系重点民营经济业主的工作制度。
    18、加强和改进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中党团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工商联、个私协会作为党和政府联系民营经济及协助政府管理民营经济的桥梁、纽带和助手作用。凡有条件的民营企业,要逐步建立健全党、团、工会组织,加强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开展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创新积极向上的企业文化,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提高职工素质,建设“四有”职工队伍。在坚持自愿原则的前提下,鼓励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加入工商联和个私协会,强化自我发展、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 
    19、各有关部门要依法履行对民营经济的监督管理职能。引导和监督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规范经营行为,使其守法经营、公平竞争、诚实守信、照章纳税。对无证经营、投机诈骗、制假售假、走私贩私、欺行霸市、偷税漏税、逃废债务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监督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严格遵守国家产品质量、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土地利用、劳动用工、社会保障等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生产许可证和质量认证制度,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增强消防、安全和劳动保护意识,确保安全生产。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保障职工应享有的合法权益。县保护发展环境督察中心要认真履行职责,对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的举报要及时受理,协调相关部门,限期处理。承办单位要向督察中心书面呈报处理结果,督察中心应建立回访制度,征求举报人对处理结果的意见,涉及部门对举报问题处理不及时或久拖不办的,要通报批评,对主要负责人予以诫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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