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立案:对符合立案(上级安排的专项检查、群众举报投诉、上级交办或有关部门移送的)的案件填写《立案呈报表》,报主管负责人审批。
2、检查:由负责人指派不少于两名具有执法资格的人员进驻被查单位亮证检查,收集相关证据,制作《检查登记表》及有关笔录,并写出调查终结报告。
3、审理:案件审理委员会对案件的管辖、基本情况、事实与证据、定性、适用法律法规规章等进行审查,并提出初步行政处罚意见。
4、告知与听证:将案件审理委员会对案件事实,定性及初步处罚意见等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对作出责令停业整顿、吊销《收费许可证》、《监审证》、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前,向当事人发出《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告知后三日提出,价格主管部门在听证的7日前将《行政处罚听证通知单》送达当事人,并严格按规定举行处罚听证。
5、作出处罚决定:由案件审理委员会根据调查结论和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依法作出处罚决定,具体承办人员按程序和规定制作《处罚决定书》。
6、送达与履行:采取合适的方式将《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并履行规定手续,当事人在规定期限按要求办理。
7、结案与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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