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舟坪镇党委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党委、政府的工作效能,规范行政行为,促进各项工作落实,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参照《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党委、政府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民主科学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接受人民群众监督。
第三条 党委、政府工作遵循集体决策、分工负责、各负其责的原则,重要事项会议决定,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对分管范围内的日常工作全权负责。
第四条 党委、政府及工作部门要不断创新管理方式和工作方式,转变工作作风,坚持按客观规律办事,简化办事程序,注重工作实效。
第二章 会议制度
第五条 党委、政府实行党委会、党委(扩大)会、镇人民政府专题办公会、工作会制度。
第六条 党委会由全体党委委员组成,党委书记或党委书记委托的党委副书记召集和主持,主要讨论决定本镇干部的推荐、调动、任免和奖惩等问题。党委会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
第七条 党委(扩大)会由全体党委委员、工会主席、正副科级干事(助理)、党政综合办公室副主任、经贸办公室主任、农业办公室主任、社会事务办公室主任和纪委副书记组成,党委书记或党委书记委托的党委副书记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上级党委、政府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
(二)研究制定本镇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及目标;
(三)讨论决定本镇机构设置、合并和撤销;
(四)决定本镇财政预算及重大财政支出;
(五)决定或部署重要工作;
(六)讨论或决定其它需要讨论或决定的事项。
党委(扩大)会可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根据工作需要,可安排相关人员列席。
党委(扩大)会由党政综合办公室作会议记录,并印发《党委会议纪要》。
第八条 根据工作需要,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可就某一项具体工作主持召开镇人民政府专题办公会,研究、协调或处理分管工作中的一些具体问题。会议议定事项可印发《龙舟坪镇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
专题办公会可通知分管部门(办公室)及相关村和镇直单位人员参加。原则上不邀请不相隶属的人员出席会议。
第九条 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不同类型的工作会,传达贯彻上级党委、政府的重要决定和会议精神,安排部署工作。
第十条 全镇性工作会由党委书记(镇长)提出,党委、政府组织召开,党政综合办公室负责会议筹备,并对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进行督导检查。
根据工作需要,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可以向党委书记(镇长)提出召开全镇性工作会,安排部署分管部门重要的阶段性工作。
全镇性工作会主要是指以党委、政府的名义召开,由党政综合办公室筹备,全体村(居)党支部(总支)书记(主任)及镇直单位负责人参加的会议。
第十一条 根据工作需要,各部门(办公室)可以召开不同类型的工作会。部门(办公室)召开工作会,由部门负责人(办公室主任)提出,分管的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批准,并通报分管机关的党委副书记(人大主席)。
部门(办公室)召开工作会,由部门负责人或办公室主任主持,分管的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作主题报告。
部门(办公室)召开工作会,由相关部门(办公室)负责会议筹备,并对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进行督导检查。
部门(办公室)召开工作会,可以通知部分村(居)和镇直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会议,也可以通知全体村(居)副职及镇直单位有关人员参加会议。未经批准,不得召开全体村(居)党支部(总支)书记(主任)及镇直单位负责人参加的全镇性工作会。
第十二条 党委会、党委(扩大)会一般采取口头、举手的方式对重要事项进行表决,干部任免实行票决制。工会主席、正副科级干事(助理)、党政综合办公室副主任、各办公室主任及纪委副书记可以就表决事项提出建议和意见,不参与表决。
第十三条 非特殊原因,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必须按时出席党委会、党委(扩大)会和全镇性工作会;工会主席、正副科级干事(助理)、党政综合办公室副主任、各办公室主任及纪委副书记必须出席党委(扩大)会和全镇性工作会。若有特殊原因,须向主持人请假。
第十四条 党委会、党委(扩大)会、镇人民政府专题办公会、全镇性工作会决定的事项和部署的工作,各村(居)党支部(总支)、村委会、各部门、镇直各单位必须认真遵照执行,并在规定时间内将贯彻落实情况书面报告党政综合办公室。
第十五条 党委、政府及各部门(办公室)要尽量减少会议,压缩会议时间,减少会议人员,提高会议效率。一般不在宾馆和风景区召开会议。
第三章 工作机制
第十六条 党委、政府实行集体决策、分工负责、各负其责的工作机制,重要事项党委会、党委(扩大)会集体决策,一般事项党委书记(镇长)作出决定,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日常工作全权负责。
第十七条 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对分管部门(办公室)工作人员拥有调度权。因工作需要,确需跨部门(办公室)抽调工作人员的,由分管的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向负责机关值班的党委副书记(人大主席)或党委书记(镇长)提出,由负责机关值班的党委副书记(人大主席)或党委书记(镇长)作出安排。
第十八条 党委、政府根据工作难易程度和工作量大小及办公室(部门)资金来源情况为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开展日常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并列入财政预算安排。
第十九条 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工会主席、正副科级干事(助理)、各办公室主任必须带头执行党委会、党委(扩大)会的决定、决议和全镇性工作会的重要工作部署,对分管办公室(部门)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确保党委、政府的决定、决议和部署的重要工作落到实处。
第二十条 党委、政府或党委书记(镇长)、党委副书记(人大主席)的日常工作安排一般由党政综合办公室通知各办公室。各办公室要建立值班制度,安排一名工作人员常年在家值班,上传下达,处理日常事务,接待来镇咨询政策和办事的干部群众。
第二十一条 实行日常工作逐层报告制。党委委员、工会主席、正副科级干事(助理)、办公室主任(部门负责人)向分管的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报告工作;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分管或负责的工作与其他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没有隶属关系的,向党委书记(镇长)报告工作。因工作需要和特殊原因,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工会主席、正副科级干事(助理)和办公室主任(部门负责人)可直接向党委书记(镇长)报告工作。
各办公室(部门)要定期向党政综合办公室报告工作进展和落实情况。各办公室(部门)每月28日前向党政综合办公室报送当月工作情况(书面)及下个月重点工作安排,每月报送1至2条反映本办公室(部门)工作情况的重要信息;重要情况、党委政府部署的重要阶段性工作要根据工作需要及时报送书面材料。
第二十二条 党政综合办公室建立督查制度,对党委、政府部署的重点工作和重要阶段性工作及党委书记(镇长)、党委副书记(人大主席)安排的重要事项进行督查。对逾期完不成工作任务的单位和部门,由党政综合办公室发《督查通知》进行督查。
第四章 公文审批
第二十三条 根据工作需要和上级党委、政府及主管部门的要求,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可以提出以党委、政府或党委办公室、政府办公室的名义印发规范性文件和镇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
第二十四条 党委、政府设置公文签发权限:
(一)以党委、政府及党委办公室、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规范性文件,由提出发文的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分管的部门(办公室)起草,打印正式文稿,经党政综合办公室主任或负责文字把关的副主任、分管的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审核后,党委书记(镇长)签发。党委书记(镇长)不在家时,可委托党委副书记(人大主席)签发;
(二)党委会议纪要由党政综合办公室根据党委会、党委(扩大)会记录整理,党委书记(镇长)签发。党委书记(镇长)不在家时,可委托党委副书记(人大主席)签发;
(三)镇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由相关部门起草,主持召开专题办公会的党政领导班子成员签发;
(四)督查通知由负责机关值班的党委副书记(人大主席)签发;
(五)政务信息由党政综合办公室主任签发。
第二十五条 以党委、政府及党委办公室、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规范性文件,若涉及须经党委会、党委(扩大)会讨论决定的事项,须经党委会、党委(扩大)会讨论后签发。
第二十六条 凡需经党政综合办公室审核、党委书记(镇长)签发的规范性文件,相关部门(办公室)必须在指定的文印室打印或将自行打印的文稿提前拷贝到指定打印室。
第二十七条 以党委、党委办公室名义或以党委、政府及党委办公室、政府办公室名义联合印发印制有特定版头的普发性文件,按照《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的规定,落款打印发文机关全称或规范化简称,不加盖印章。以政府及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必须加盖印章。
第二十八条 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在各类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以部门(办公室)名义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的相关材料由相关部门(办公室)起草,分管的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审批。
第二十九条 各村(居)、镇直各单位呈报党委、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分管机关值班的党委副书记(人大主席)按照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分工签署拟办意见,重要问题报党委书记(镇长)审批,或提交党委会、党委(扩大)会讨论决定。呈报公文由秘书室处理,一般不直接呈送给个人。若需向上级党委、政府转报,按规范性文件办理。
第三十条 党委、政府的工作部门有固定文件版头的,可以以部门名义自行发文。
第五章 工作纪律
第三十一条 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工会主席、正副科级干事(助理)要严格遵守上级党委、政府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秉公用权,廉洁从政。坚持分管工作与党风廉政建设两手抓,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切实加强分管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
第三十二条 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工会主席、正副科级干事(助理)必须坚决执行党委会、党委(扩大)会的决定(决议),如有不同意见可在会上提出,会后不得发表与党委会、党委(扩大)会决定(决议)相违背的任何言论,更不能做出与党委会、党委(扩大)会的决定(决议)相抵触的行为。党政领导班子成员的工作报告或文章,必须符合党委会、党委(扩大)会的决定(决议)。
第三十三条 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工会主席、正副科级干事(助理)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凡不宜公开的事项,严禁告知家人、亲属和其他工作人员。严禁传播影响团结和大局的小道消息。
第三十四条 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工会主席、正副科级干事(助理)、各办公室主任(部门负责人)要严格遵守和执行请假制度。分管部门(办公室)工作人员因事离开工作岗位,必须向分管的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报告;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因事离开工作岗位,必须向负责机关值班的党委副书记(人大主席)或党委书记(镇长)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