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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省级农机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http://www.hbcy.gov.cn  2006-5-1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和支持农民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加快推进我县农业机械化进程,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农业增产增效、农民增收,加强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和省财政厅、省农业厅《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结合
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补贴
资金”)是指中央和省级财政安排用于对农民(农场职工)和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机服务组织购置农业机械进行补贴的财政专项资金。

    第三条  农机购置补贴由县财政局和县农机局共同组织实施。
财政局的主要职责是落实补贴资金预算,及时拨付补贴资金,对资金的分配使用进行监督检查等。
农机局的主要职责是具体负责组织补贴专项实施和管理,包括编制实施方案、制定补贴机具产品目录和组织开展购机申请、审核、登记、公示等。

    第四条  补贴资金的使用应遵循公开、公正、农民直接受益的原则。
公开,指补贴政策、办法公开,补贴资金操作过程透明。通过公示、公布等多种形式使农民充分了解补贴政策等信息。

    公正,指资金分配、补贴机具目录、补贴对象确定等全过程公正。按照事先公布的优先补贴条件,公正确定享受补贴的农民名单,并在县或乡镇范围内公示,接受监督。

    农民直接受益,指保证补贴资金全部补贴到农民,做到机具到位、资金到位、服务到位,使补贴的农业机械切实在农业生产中发挥作用,确保农民受益。

    第二章  补贴的对象、标准和种类

    第五条  补贴对象是本县行政区域内符合补贴条件的部分农民(农场职工)和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机服务组织等。

    第六条  中央财政补贴资金的补贴标准:按不超过机具价格的30%进行补贴。省级财政补贴资金的补贴标准:按不超过机具价格的20%进行补贴。同一机具原则上只享受一次财政补贴资金的补贴。具体年度补贴标准由省财政厅和省农业厅在每年度制定的实施方案中确定。

    第七条  补贴的农业机械应具备以下条件:

    1、产品应符合国家农业产业政策、农业可持续发展和环境保护的要求,且经部或省级农机鉴定机构检测合格。

    2、经省农业厅组织进行适应性试验,证明产品在本省区域内具有先进性、适用性、可靠性和经济性。

    3、产品列入当年度湖北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目录》中。

    第八条  2006年我县省级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单机补贴标准及乡镇指标分配: 
            

            机具名称及 补贴标       

数量      

乡镇名称

微型耕整机

(台)

单机补1千元

茶叶修剪机(台)

茶叶采摘机(台)

单机补1.5千元

工农-121

手扶拖拉机()

单机补1千元

手扶步进式插秧机

()

单机补7.7千元

旋耕机()

单机补

0.5千元

合计

万元

龙舟坪镇

10

1

1

1

 

13

2.02

10

1

1

1

 

13

2.02

5

 

2

 

 

7

0.7

都正湾镇

5

2

 

 

 

7

0.8

鸭子口乡

5

1

 

 

 

6

0.65

10

1

1

 

 

12

1.25

渔峡口镇

10

1

 

2

 

13

2.69

36

 

2

1

 

39

4.57

火烧坪乡

36

 

2

 

1

39

3.85

贺家坪镇

15

2

1

 

 

18

1.9

高家堰镇

5

1

 

 

 

6

0.65

   

147

10

10

5

1

173

21.1

 
    以上分配指标购机从2006年5月15日至7月31日止,按申报先后顺序补贴结束为止,5月15日前购置的农机具不能享受补贴。分配指标由乡镇政府控制不得突破,指标余缺另行调整。
 
    第九条  购机补贴额度,经县农机局向省农业厅、财政厅申报,2006年我县购机补贴额度为21.1万元。
 
    第三章   补贴资金的申报与结算
 
    第十条  农民购买补贴机具时,持身份证复印件填写购机申请表,经乡镇政府审查盖章、张榜公示三天无异议后,县农机局根据省下达的《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使用方案》和优先补贴条件,按照1户农民或农机服务组织1年享受补贴的购机数量原则上不超过1套(即1台主机和3台配套作业机具)的要求,对购机申请予以审批,并与购机者签订购机协议(附身份证复印件)。
 
    第十一条  县农机局负责组织购机者向供货方购机,并根据购机者的需求,提供相应的组织协调服务工作。购机者购机时应向供货方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和购机补贴协议,并按扣除补贴金额后的机具差价款交款提货,供货方出具购机发票和三包服务凭证等。

    第十二条  县财政局、县农机局根据核实的实际购机情况联合向省财政厅、省农业厅提出补贴资金结算申请。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  县财政局将积极支持和参与补贴资金落实和监督工作,增加资金投入,并在年度本级财政部门预算中安排必要的组织管理经费。
 
    第十四条  为确保各乡镇购机补贴工作的顺利实施,各乡镇人民政府由经济发展办公室负责并确定专人受理农民购机补贴的申请、登记、审查、公示工作。
 
    第十五条  补贴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截留、挪用。县农机局将建立和落实工作责任制,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管理和检查,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十六条  县农机局将及时对已购补贴机具进行登记、编号,建立购机补贴档案,并负责在机具显著位置印制国家补贴机具及编号的统一标记。档案内容包括:购机者姓名、身份证号码、地址、联系方式、机具型号、购置数量、补贴金额、购机补贴协议及机具编号等。
 
    第十七条  县财政局、县农机局将对购机补贴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督促供货方搞好售后服务,为购机者提供技术、信息服务,切实让农民得到实惠。
 
    第十八条  享受补贴购买的农机具,原则上二年内不得擅自转卖或转让。因特殊情况需转让的,须经县农机局批准,并报省农业厅备案。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县农机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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