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
关于乡村(镇)公路交通安全管理的暂行规定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乡村公路交通安全管理,保障乡村公路交通安全,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乡村公路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派出所及交警中队共同履行对乡村公路的交通安全管理职能,各派出所所长、交警中队的中队长是辖区乡村公路交通安全管理的主要责任人,对辖区乡村公路交通安全管理负主要责任,结合本辖区乡村公路交通安全管理的实际情况,组织、指挥、协调警力进行安全管理工作,全力保障乡村公路交通安全。
第三条 交警大队要加强对乡村(镇)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指导、协调,有针对性地开展综合整治工作。
第二章 职责范围
第四条 公安派出所实施乡村(镇)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适时开展辖区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协助责任区交警中队开展交通安全宣传“五进”活动,提高公民的交通安全意识;
(2)负责辖区乡村(镇)公路危险路段和事故多发路段的排查工作,提出整改建议报当地党委、政府乃有关部门及时进行整改;
(3)指导村级治保组织对通村道路的协助管理工作,督促落实和完善交通安全防护设施,对不符合七座以上客运车辆通行条件的乡村公路,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和当地党委政府在进入口处竖立禁行警示标牌;
(4)加强中小学生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与学校签定《交通安全责任状》,落实思想防范举措,在学生离、返校期间加强秩序维护和路面管控,确保学生安全;
(5)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协助责任区交警中队处理适用简易程序的交通事故,负责特大、重大及一般程序交通事故的先期处置,抢救伤员,现场保护等工作;
(6)协助交警部门办理摩托车、低速载货汽车车辆管理业务等工作;
(7)依据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管理辖区乡村(镇)公路的交通安全秩序,依法查处交通违法行为;
(8)受理车匪路霸案件报警和查处工作;
(9)建立和落实工作责任制,协助辖区交警中队建立和健全机动车辆、驾驶人的台帐,了解和掌握本辖区驾驶人交通违法、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况,物建交通安全信息员,加强危险驾驶人、危险车辆、危险路段、运输危化物品等基础管理工作,强化公路沿线交通、治安防范,预防重特大交通事故和车匪路霸。
第三章 执法规范
第五条 派出所在履行乡村公路交通管理工作中,应接受交警大队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每年不少于两次安排兼职交通民警参加交警大队组织的培训,提高兼职交通民警的业务技能和执法水平。
第六条 派出所应明确分管领导及一名民警(未设交警中队的乡镇应确定两名民警)专门负责辖区乡村(镇)公路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交警大队统一编制交通安全管理执法“代码章”,执法执勤时应按规定着装。
第七条 兼职交通民警实施交通管理时,应统一使用交通管理执法文书和规定的罚款票据,不得使用与法律规定不相府的法律文书。
第八条 严格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及程序处理交通违法,严禁超范围、超标准实施处罚。属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实施处罚。交警大队应当加强对交通安全管理执法质量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九条 对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交通违法行为,执勤民警可当场处罚。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交通违法行为应当实行“罚缴分离”,告知当事人到银行交纳罚款,对不具备到银行交纳罚款条件的,经违法当事人申请签字,可以当场收纳罚款。
第十条 兼职交通民警在执法过程中需要扣留车辆和证件的,应当严格依照《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的规定,开具法律文书,扣留的车辆和证件必须妥善保管,不得发生损坏和丢失,严禁使用被扣留车辆。
第十一条 派出所每月24日前将当月处理的简易交通事故卷宗和交通违法处罚文书档案以及暂扣的证件移交责任区交警中队依法按程序处理,收取的规费、罚款以及票据存根上交县局行财装备科。
第十二条 被扣留的车辆当事人超过三个月不来接受处理的,一律移交交警大队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章 任务分解及经费补贴
第十三条 车管业务指标:未设交警中队的派出所每月必须办理摩托车入籍注册和驾驶证各20副(本)以上,交警大队按每办理一副号牌30元、驾驶证每本30元安排业务经费,划拨给派出所用于弥补工作经费。
第十四条 派出所在日常工作中查获的无牌无证摩托车办理牌证费用按照收费标准收取,督促车主购买车辆购置附加税、交纳机动车交强险后,告知车主在规定的时间内参加交警大队流动服务专班组织的培训考试,办理车辆入籍登记,核发牌证。
第十五条 交通违法处理:承担乡村公路交通管理的派出所每月查处交通违法行为不少于20起(其中一般程序2起,简易程序18起),查扣逾期未检及报废机动车不少于5台。对交通违法查处由交警大队给予一定经费补助,报废机动车(不含摩托车)凭合法报废手续每报废一辆给予经费200元。
第十六条 交通事故处理:协助查处简易交通事故一起补助办案经费50元,对重特大和一般程序交通事故先期赶赴现场处置,抢救伤者,保护现场,将事故损失降低到最低限度,每协助一起补助办案经费100元(办案质量由交警大队秩序股审核),每半年兑现一次。
第五章 奖惩规定
第十七条 乡村(镇)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县局岗位工作目标和执法质量考核范围,每季度组织考核,由县局法制科、督察队、交警大队组成的考核专班考核后进行排名通报。
第十八条 因工作不到位,乡村(镇)公路发生重大事故的,所长应向局党委说明情况,每起扣除工作经费1000元,兼职交通民警取消当年评先资格。因管理原因乡村(镇)公路发生一次死亡3人(含)特大事故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所称“乡村(镇)公路”是指经自治县交通主管部门认定,连接乡(镇)、村之间及其与外部联络的,能行驶机动车辆的道路。乡村(镇)公路包括公路的路基、路面、桥梁、涵洞、隧道。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原规定自行废止。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