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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阳公安局政务公开实施方案
 
http://www.hbcy.gov.cn  2007-5-11 下午 05:20:31   长公办发(2007)14号

    根据县委政府关于做好政务公开工作的总体要求,结合我局实际情况,现制定政务公开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按照县政府推行政务公开的整体部署和要求,以转变工作职能,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为目的,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立足公安工作实际,采取适当方式,公开除依法保密和不适于公开事项外的办事依据、办事程序和办事结果,以方便有关部门、单位和人民群众办事,有利于社会监督。逐步建立健全内外制约的监督机制,增强公安工作的透明度,提高公安机关依法行政的水平,促进公安机关的廉政勤政建设,为全县的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服务。

    二、政务公开的范围

    根据公安工作的特点,本着“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的原则,将县级公安机关具有行政职能事业单位的职责和管理权限中与有关部门、单位或人民群众直接相关的事项,确定为政务公开项目。政务公开项目主要是:治安、交警、出入境、消防、刑侦、经侦等部门办理户政、特种行业、枪支弹药、民爆物品、机动车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消防审批、行政、刑事案件办理程序、时限、收费标准等内容;公安机关内部财务管理制度、人事任免制度、车辆管理制度、领导廉洁自律情况等相关内容。

    三、政务公开的内容

    (一)公开职责和管理权限。对政务公开窗口科室和单位,要公开本科所队室或单位的职责、机构设置和办事人员的姓名、职务及工作范围、权限等。

    (二)公开办事对象应当履行的义务。即公开所办事项应具备的资格、条件,而办理的手续及其他要求。

    (三)公开办事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四)公开办事的步骤、环节,公开办事时限和结果。

    (五)公开办事纪律和廉政勤政制度。

    (六)公开监督、责任追究的办法。包括接受群众监督及对违反规定行为的追究措施。向社会公布县公安局政务公开监督电话:0717-5331381、5331382,各单位也要公布本单位的监督电话。

    四、政务公开的措施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实行政务公开不仅是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也是公安建设的一项改革性措施,是提高工作效率,转变工作作风,促进廉政勤政的有效途径。要认真做好政务公开的宣传发动工作,使全局民警充分认识推行政务公开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要组织全局民警认真学习县委政府关于政务公开的有关文件精神,并结合工作实际提出本单位政务公开制度的具体措施。通过学习和讨论,使全局民警充分认识推行政务公开制度对于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维护我县改革、发展和稳定大局的重要意义,从而为我局顺利推行政务公开制度奠定一个良好的思想基础。

    (二)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政务公开工作在局党委统一领导下进行;日常工作由局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和落实。各单位要按照要求和各自业务特点,分工负责,认真开展工作。政务公开工作实行领导责任制。实行政务公开的窗口单位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将政务公开事项的责任逐项分解落实好。要把政务公开与智能绩效考核结合起来,纳入各单位年终工作检查考核内容,促进工作质量、效率和服务水平的提高。

    (三)明确形式,规范任务。各窗口单位要根据本单位的业务特点,制定本科室、本单位的《工作人员守则》、《办事人员须知》、《办事程序》、《办事依据》等,并印制成册或张贴上墙。要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介公开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有条件的科室和单位,要将办事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包括不应保密的内部文件)印制成册,供来办事人员查阅或查询。实行摆牌上岗制,推广文明用语,规范公务人员言行。全局各窗口单位的工作人员一律要在办公桌上摆放贴有本人近照、标有职务、职责的标牌,便于外来办事人员了解情况。要积极改进工作作风,对外来办事人员热情接待,主动服务,做到语言文明,行为得体,服务规范,环境优美。

    (四)加强宣传,注重实效。局督察队要对全局政务公开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及时总结好的经验和做法,解决政务公开制度施行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对弄虚作假、作表面文章的单位和工作人员要严肃查处。各单位要诚恳接受群众监督,对群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要认真研究采纳。同时,要通报政务公开工作开展情况,或通过电视台、电台、报纸、网络等媒体向社会和群众宣传,接受监督。

    (五)建立健全监督保障制度,保障政务公开的顺利实施。一是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设立监督电话、举报投诉箱,接受群众监督。二是建立考核奖惩制度,把实行政务公开制度列入各科室、各单位及具体工作人员的工作考核内容。局督察队要会同有关部门对违反办事依据、办事程序的投诉、举报等事宜,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认真进行查处。

    (六)建立规范的培训制度,提高公安民警的综合素质。对机关行使行政职能的人员实行岗前培训和在岗培训制度,形成定期岗位轮换机制,提高机关公务人员依照法律规章制度办事的能力和水平,从提高队伍素质上为政务公开顺利实施提供保证。

    二〇〇七年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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