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属各行政事业单位:
根据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的要求,必须将预算外资金纳入国库集中支付。为了进一步简化预算外资金拨付手续,方便单位办事,提高工作效率,现将现阶段预算外资金拨付程序明确如下:
第一批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试点单位:单位提出用款计划,直接报国库收付中心。国库收付中心根据批准的各单位部门预算(或者拨款控制数),结合预算外资金专户情况,审核后提出建议数,汇总编制国库集中支付计划表,报分管局长审签后,通过代理银行办理直接支付或授权支付。
通过政府采购的,计划下达后,在办理支付时,由单位填制《预算单位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连同采购合同、发票、验收报告等一并送政府采购办审核。由政府采购办开出《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支付通知书》,连同单位的《预算单位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送国库收付中心。国库收付中心审核并报分管局长审签后,通过代理银行办理直接支付。(政府采购以外的直接支付,计划下达后,在办理支付时,由单位填制《预算单位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直接向国库收付中心提出用款申请。)
暂未试点单位:单位填写《预算外资金用款申请书》,直接向国库收付中心提出用款申请。国库收付中心根据批准的各单位部门预算(或者拨款控制数)及预算外资金专户情况,审核后开出《财政(预算外资金)拨款通知书》,报分管局长审签后,开出《预算外资金拨款凭证》,通过银行办理支付。 通过政府采购的,单位在向国库收付中心提出用款申请时,必须同时提供政府采购办开具的《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支付通知书》。
今后凡纳入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范围的单位预算外资金拨付,均按第一批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试点单位预算外资金拨付程序办理,并逐步规范和完善。
特此通知。
二○○五年三月二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