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股室(中心)、稽查局、各税务分局: 根据《湖北省国税系统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四条第二款及宜市国税发[2001]248号文件的要求,结合我县近两年来重大税务案件的审理情况,现对长阳国税系统查出的税务案件列为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的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纳税人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税务案件。 二、拟对纳税人作出五千元以上税务行政处罚的税务案件。 三、没收非法所得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税务案件。 四、案情复杂、在税法的理解和执行上有分歧的税务案件。 其他税务违法案件列为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的标准仍按《湖北省国税系统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四条及宜市国税发[2001]248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二○○六年十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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