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09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
长合医管〔2008〕2号
各乡镇合管委、县合管委各成员单位: 2009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征收工作即将开始,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筹资标准: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的指导意见》(鄂政发〔2008〕22号)精神(以下简称《指导意见》),2009年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标准为每人100.0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40.00元,省级财政补助32.00元,县级财政补助8.00元,农民个人缴纳20.00元。 二、基金分配:根据《指导意见》关于“大病统筹基金占总基金的比例不低于85%”,“实施门诊家庭帐户的地区,门诊基金不超过个人缴费额度的80%”的规定,我县确定大病统筹基金为85.00元,风险基金按3.00元提取,门诊基金为12.00元。门诊基金12.00元中,10.00元用于农民家庭帐户,2.00元用于慢性病门诊。 三、征收时限:集中征收从2008年10月开始至11月底结束,集中征收因故没有缴费的,可于12月20日前自己到乡镇财政所或卫生院咨询并缴费。 四、征收方式:由乡镇政府统一组织,乡镇财政所为征收主体负责征收,乡镇合管办负责发放宣传资料、填写《合作医疗证》并登录软件。登记录入工作在12月25日前须全部结束并上传。 五、有关要求: (一)由于今年农民缴费由以往的每人年10.00元增加到每人年20.00元,各乡镇合管委、县合管委各成员单位必须高度重视这次基金征收工作,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政策宣传到位。县合管委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县合管委《关于成员单位联系乡镇工作的通知》(长合医管〔2004〕4号)文要求,组成工作组到联系乡镇协助工作,检查督导,确保参与率不低于去年。 (二)各乡镇收费时必须边收费、边开票、边登记、边发证。所收基金必须及时入库。对于外出打工人员家中无人的,要采取各种方式通知到位,防止漏收。 (三)由于从2009年起,参合农民门诊基金增加,各乡镇合管办要对历年农民家庭帐户基金认真清理,完善门诊基金台帐,从2009年起,农民个人家庭帐户基金按每人10.00元填写。
二○○八年九月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