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阳土家族自治县适龄青年免费 婚检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根据《婚姻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母婴保健法》和〔2005〕第92号省长办公会议纪要、鄂财教发〔2005〕87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施婚检必须坚持以优生为目的、男女双方自愿、政府免费提供、为被检对象负责和保密的原则。
第三条 免费婚检的对象为达到法定婚姻年龄、一方户口在长阳,准备在本县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的男女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未进行婚前健康检查的,从办证之日起,三十日内可继续享受免费婚检。
第四条 免费婚检项目:
1、家庭遗传病史询问。
2、体格检查:全身检查、生殖器官及第二性征检查。
3、辅助检查:乙肝表面抗原、胸透、血尿常规。
第五条 免费婚检所需资金,属农村居民和城镇无业居民的,从本级财政和省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中列支;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婚检费由所在单位承担,直接凭据报销。每例婚检按50元包干结算。资金实行专帐管理,封闭运行,直达实施婚检的医疗机构,结余转下年使用。
第六条 实施免费婚检的定点医疗机构分别是县人民医院、县计划生育服务站、县妇幼保健院、龙舟坪镇卫生院、磨市镇卫生院、大堰乡卫生院、都镇湾镇卫生院、鸭子口乡卫生院、资丘镇卫生院、渔峡口镇卫生院、榔坪镇卫生院、贺家坪镇卫生院、高家堰镇卫生院、火烧坪乡卫生院。
第七条 免费婚检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实行部门分工负责制。人口计生部门为免费婚检的主管部门,负责综合协调、资格审查等工作;民政部门负责宣传发动工作,鼓励先进行免费婚检,后履行结婚登记手续,确保婚检率逐年提高;卫生部门负责具体业务指导工作,严把婚检质量关;财政部门负责资金足额到位,确保资金运行安全。
县政府成立免费婚检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局。
第八条 免费婚检实行《长阳适龄青年免费婚检三联单》管理。即婚检对象先在乡(镇)社会事务办公室登记,凭乡(镇)社会事务办公室出具的《通知单》到定点医疗机构实施婚检,《体检表》和《婚检信息(建议)反馈单》由医疗机构交婚检对象,《通知单》由医疗机构反馈到当地社会事务办公室作结算依据。婚检经费的结算年终由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局统一审核,县财政局直达各婚检医疗机构。
第九条 婚检结果仅供婚检对象婚育时参考,除《婚姻法》明文规定外,检查结果不准成为限制公民婚姻登记的条件。任何单位不准增加婚检项目,提高收费标准,不准搭车收费,不准弄虚作假骗取国家专项资金,不准对未婚女青年实施孕检,不准泄露婚检对象隐私。各定点医疗机构必须向婚检对象提供准确的医学信息和婚育建议,为检查结果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自二○○七年五月一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