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阳土家族自治县独生子女死亡家庭救助办法(试行)
第一条 根据《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救助对象的基本条件:
1、独生子女死亡后没有再生育或没有收养子女的。
2、无违背计划生育政策史的。
3、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
4、年龄在50周岁至59周岁的独生子女死亡父母。
5、户籍在本县属于农村居民的。
第三条 救助标准
救助标准为每人每年600元,直至享受奖扶政策止。
第四条 发放方式
县人口计生部门委托信用联社发放,建立个人帐户直达,每年拨付一次。
第五条 审批程序
1、本人申请。
2、村委会审议签署意见、公示。
3、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4、县人口计生部门审批确认。
第六条 申报材料
1、申报表2份。
2、登记照片3张
3、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独生子女光荣证》复印件各各一份。
4、独生子女死亡调查证明材料3人(份)以上。
5、独生子女死亡的父母婚姻史、生育史证明材料各1份。
6、乡(镇)、村审查意见和公示材料。
第七条 终止条件:救助对象死亡或者收养子女或一方死亡另一方重新组合家庭,不再发放救助金。
第八条 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施行。
二○○六年九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