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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农村独生子女死亡家庭救助办法(试行)》的通知
 
http://www.hbcy.gov.cn  2007-5-14 下午 04:44:02   长计生字[2006]54号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独生子女死亡家庭救助办法(试行)

    第一条    根据《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救助对象的基本条件:

    1、独生子女死亡后没有再生育或没有收养子女的。

    2、无违背计划生育政策史的。

    3、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

    4、年龄在50周岁至59周岁的独生子女死亡父母。

    5、户籍在本县属于农村居民的。

    第三条  救助标准

    救助标准为每人每年600元,直至享受奖扶政策止。

    第四条  发放方式

    县人口计生部门委托信用联社发放,建立个人帐户直达,每年拨付一次。

    第五条  审批程序

    1、本人申请。

    2、村委会审议签署意见、公示。

    3、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4、县人口计生部门审批确认。

    第六条  申报材料

    1、申报表2份。

    2、登记照片3张

    3、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独生子女光荣证》复印件各各一份。

    4、独生子女死亡调查证明材料3人(份)以上。

    5、独生子女死亡的父母婚姻史、生育史证明材料各1份。

    6、乡(镇)、村审查意见和公示材料。

    第七条  终止条件:救助对象死亡或者收养子女或一方死亡另一方重新组合家庭,不再发放救助金。

    第八条  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施行。

    二○○六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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