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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08年度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http://www.hbcy.gov.cn  2008-6-13 18:51:33   长计生字〔2008〕7号

各乡镇社会事务(计划生育)办公室:

    根据《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及我县2007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现印发2008年度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如下:

    一、全县2007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8925元。城镇居民违反《条例》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2007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三倍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即分别征收26775元,合计征收53550元(当事人双方均属城镇居民)。当事人的实际年收入高于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并经我局核实的,按其年实际收入的三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二、全县2007年度农村村民年人均纯收入为2601元(整数)。农村村民违反《条例》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2007年度农村村民年人均纯收入的三倍征收社会抚养费,即分别征收7803元,合计征收15606元(当事人双方均属农村村民)。当事人的实际收入高于农村年人均纯收入,并经我局核实的,按其年度实际收入的三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三、符合再生育一个子女的条件,但未达到法定间隔期生育的,每提前一年,征收当事人双方各500元社会抚养费,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

    四、未履行婚姻登记手续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征收当事人双方各500元社会抚养费。

    五、违反《条例》规定生育第三个及三个以上子女或者重婚生育、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生育的,分别按上述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征收标准的二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当事人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实际困难,由村写出书面情况报告,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并盖章,经我局批准分期缴纳的,分期缴纳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第一年缴纳金额不低于所征收抚养费总额的百分之四十。
请各地按此标准严格执行。 

                  

二○○八年三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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