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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计划生育节育手术并发症治疗费标准的通知
 
http://www.hbcy.gov.cn  2008-6-13 16:41:56   长计生字〔2008〕23号

各乡镇计划生育办公室:

    为保障计划生育节育手术并发症患者的基本治疗,经研究决定再次提高计划生育节育手术并发症免费治疗标准,具体标准如下:

    一、对2008年5月1日以前已经登记在册并实行定补治疗方式享受免费治疗的节育并发症人员,自2008年5月1日起在原来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10元治疗费标准。

    二、对来县计划生育服务站接受免费治疗的,其治疗标准提高20%。治疗期间往返交通费继续实行县、乡两级共同负担。

    特此通知。

二○○八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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