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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关于开展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目标人群调查登记工作的通知
 
http://www.hbcy.gov.cn  2008-7-23 16:25:22   长计生字〔2008〕32号

各(乡)镇计划生育办公室、局机关各股室站:

    根据全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特别扶助制度试点工作会议要求,为全面摸清全县范围内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目标人群底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

    ㈠组织领导。全县成立开展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目标人群调查登记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闫洪南同志担任,副组长由胡家福、齐顶武同志担任,政策法规股、规划统计股、宣传教育股、财务室等相关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要组织协调公安、民政、卫生、残联等部门提供相关资料、出具有效证明,明确相关人员职责,认真进行调查培训,全面做好本地的调查登记工作。在调查过程中,如有不明确的事项应逐级向上反映。各乡镇要成立相应工作领导小组,确保各项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㈡职责分工。规划统计股负责调查工作的组织管理,汇总上报工作;政策法规股负责调查登记工作目标人群的政策界定,口径解释及资格审核,资料收集工作;财务室和宣传教育股负责调查登记工作的宣传、档案资料管理等相关工作。各乡镇计生办具体负责本乡镇的目标人群入户调查、资料收集、信息录入、汇总上报等工作。

    二、准确把握调查登记口径,按时开展登记工作

    ㈠调查登记对象

    调查登记对象是我省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未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调查对象应在户籍地进行登记,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扶助对象夫妻均应在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女方须年满45周岁。因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男方或女方须年满45周岁。扶助对象年龄的认定以其本人身份证上载明的出生时间为准;对于从未办理过身份证的,以其户口簿登记的出生时间为准。年满45周岁指自然年度内满45周岁(即2008年12月31日前年满45周岁)。

    (2)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只生育一个子女包括曾生育过一个以上子女但同时只存活一个子女,以及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或收养两个以上子女,但以后只存活一个子女的情况。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包括法律法规承认的事实收养子女的情况。

    再婚夫妻再婚前后生育、收养的子女数应合并计算。但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或双方符合扶助条件,再婚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符合条件的一方或双方以及未生育子女的另一方,纳入扶助范围。由于婚姻变动形成的单亲家庭以其本人实际生育的子女数计算。

    符合上述条件的,应出具《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由其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有关独生子女的证明材料。

    (3)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现无存活子女的,需提供乡级以上医疗机构或公安部门或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的子女死亡证明材料。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的,是指被地方各级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认定、审核的符合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三级以上(含三级,下同) 残疾标准,并持有其统一制发的等级为三级以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特别扶助对象以家庭为单位审核(不包括再婚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对象),特别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上条件。

    ㈡工作步骤及任务

    第一阶段:宣传培训阶段(7月12—15日)。县级组织培训,明确调查工作任务、调查统计口径。乡镇在筹备培训的基础上,充分利用WIS数据和60岁以上的奖励扶助对象资料初步筛选、锁定部分调查对象,围绕这些对象有的放矢地开展调查工作。

    第二阶段:现场调查阶段(7月16—24日)。工作人员进村入户,严格按照要求认真核查登记对象的身份证、户口薄、子女残疾人证明或死亡证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奖励扶助资金领取凭证等证件,并收集复印件,确定符合条件的调查登记对象,并如实填写《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对象调查登记表》,调查登记结束后还应将登记表填写的内容与证件(证明材料)和当事人复核,确保信息准确无误。

    第三阶段:复查审核阶段(7月25—31日)。乡镇计生办对现场调查登记资料进行认真审核把关,妥善保管好全部调查资料。县人口计生局将组织力量对各乡镇的调查登记工作进行指导、督查和抽查。

    第四阶段:统计上报阶段(8月1—5日)。8月1日,各乡镇将调查登记表纸质版及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上报政策法规股,政策法规股将对上报对象资格进行审核确认,调查统计汇总表分纸质和电子版上报到规划统计股审核。8月2—5日县级对乡镇数据进行汇总审定,并上报到市人口计生委。

    汇总要求:

    1、乡镇在汇总《湖北省独生子女伤残死亡扶助对象调查统计表》时,分年满49周岁和年龄在45—48周岁之间的两种对象汇总。年满49周岁扶助对象人数为1933年1月1日---1959年12月31日出生的扶助对象人数;年满45—48周岁之间为1960年1月1日---1963年12月31日出生的扶助对象人数。

    2、调查登记表和统计表需加盖单位公章,相关证件复印件一式两套上报县局审核确认后,县级、乡镇各存档一套。 

    三、分工协作,严格审核,确保调查工作质量

    ㈠为了确保调查工作质量,乡镇计生办在现场调查结束后,要对照相关证件对调查登记表进行交叉审核,把好登记表上的信息逻辑关,确保调查、汇总准确无误。

    ㈡县人口计生局将组织力量进行质量抽查,并将调查数据质量纳入年终目标考核评估。

    ㈢省、市人口计生委将组织进行质量复查,对数据质量较差或弄虚作假的地区要给予通报批评。 

   二○○八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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