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
暂行规定》。
3、《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房产管理行政许可统一办理联合办理集中办理暂行规定》。
4、《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房产管理行政许可审查和听取意见执行规定》。
5、《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房产管理行政许可听证程序暂行规定》。
6、《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房产管理行政许可收费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7、《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房产管理行政许可公示公开暂行规定》。
8、《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房产管理重大行政许可备案审查暂行规定》。
9、《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房产管理行政许可监督检查暂行规定》。
10、《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房产管理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暂行规定》。
二OO六年十一月八日
附件1: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
房产管理行政许可暂行工作规程
第一条 为规范实施房产管理行政许可的工作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行政许可法>配套制度的通知》的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局各股室、各二级单位实施房产管理行政许可必须遵守本规程。
第三条 各股室、各二级单位应当以法律、法规和省、市、县规章为依据,按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实施房产管理行政许可,没有法定依据的不得实施房产行政许可。
第四条 各股室、各二级单位应当以本局机关的名义实施房产管理行政许可,不得以内设机构和二级单位的名义实施房产管理行政许可。
第五条 各股室、各二级单位实施行房产管理政许可应当在县行政服务中心房产局设立的窗口,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需要几个单位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依法实行统一办理、联合办理。
第六条 各股室、各二级单位收到房产管理行政许可申请后,可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对依法不需要取得房产管理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制作《不予受理行政许可告知书》,告知申请人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对不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制作《不予受理行政许可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向有关的行政机关申请。
(二)对属于本单位受理的房产管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即时制作《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发送申请人。
(三)对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房产管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制作《补正行政许可申请有关材料告知书》,一次性告申请人。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经告知后仍未补正符合要求的材料的决定不予受理。
(五)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被发现的,或者申请人在被限制申请期限内提出相关房产管理行政许可申请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房产管理行政许可申请的决定。
(六)对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材料(或者补正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许可申请,在五日内决定受理并制作《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发送申请人。
本单位作出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决定,应当依法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七条 申请人应当对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本单位工作人员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申请的房产管理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第八条 本单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后,应当及时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内容符合法定条件,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场作出准予房产管理行政许可的决定;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制作《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申请人。
第九条 依法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由本单位指派两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核查,并制作核查笔录。笔录应当场交当事人核对,并签名盖章。
第十条 实施行政许可需要听证的,房产管理行政许可实施单位应当制作《行政许可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并发布《实施行政许可听证公告》,依法举行听证。
第十一条 对依法需要鉴定、评估、勘测、咨询、审查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所需要的时间,所需的时间不计算在许可期限内。
第十二条 各股室、各二级单位应当自受理房产管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房产管理行政许可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决定的,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制作《行政许可延期通知书》,在原期限届满前将延长的期限和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三条 本单位对房产管理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房产管理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制作《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行政许可事项告知书》,书面告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在本单位规定的期限内进行陈述和申辩,本单位将陈述和申辩的内容记录在案,并进行复核,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陈述、申辩理由成立的,本单位应予采纳。
第十四条 本单位作出准予房产管理行政许可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房产管理行政许可证件。房产管理行政许可证件加盖局机关行政印章。
第十五条 被许可人提出变更房产管理行政许可事项申请,对符合变更条件的,实施单位应当在二十日内依法办理变更手续。对不符合变更条件的,应当制作《不予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发送当事人。
第十六条 被许可人在房产管理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提出延续申请的,实施单位应当在该房产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提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制作《准予延续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延续行政许可决定书》,发送当事人。
第十七 条本单位监察部门负责对本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房产管理行政许可实施的违法行为。
第十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单位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房产管理行政许可,制作《变更、撤回行政许可决定书》,发送被许可人。
(一)房产管理行政许可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
(二)准予房产管理行政许可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
变更、撤回房产管理行政许可给被许可人造成财产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
第十九条 本单位工作人员违法实施房产管理行政许可,依照《长阳土家族自治县行政许可过错追究暂行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条 本单位要对被许可人进行监督检查,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外,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一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2: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房产管理
行政许可统一受理、统一送达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房产管理行政许可统一受理、统一送达,提高房产行政许可的办理效率,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行政许可法>配套制度的通知》的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