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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行政许可法》配套制度的通知
 
http://www.hbcy.gov.cn  2006-11-20 上午 08:44:21   长房字(2006)39号

第二条 本局行政许可工作人员受理房产管理行政许可申请、送达行政许可文书及证件,严格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房产管理行政许可申请一般以书面方式提出。申请人口头提出的,承办人员应当将口头申请予以记录,并由申请人签名确认。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房产管理行政许可申请的,应当出具授权委托书,载明委托事项和代理的权限,代理人应当出具有效的身份证件。

第四条 本局行政许可工作人员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场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第五条 本局行政许可工作人员对房产管理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后,按以下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一)不属于本实施单位管辖的事项,及时制作《不予受理行政许可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向有关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及时制作《不予受理行政许可告知书》,告知申请人不需办理;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或者经申请人同意后代为更正,并在更正处加盖申请人的指印或者印章;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受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按照要求提交补正后的全部申请材料的,应当与以受理,并制作《受理行政许可通知书》,发送申请人。

第六条 本单位工作人员收到房产管理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后,按先后顺序登记编号,并出具加盖本单位专用章和注明日期的《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受凭证》,发送申请人。

第七条 本单位作出的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准予或者不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以及在审查办理房产管理行政许可过程中制作的各种行政文书和行政许可证件,由本单位统一向当事人送达。

第八条 房产管理行政许可文书和证件的送达方式原则上采用直接送达的方式送达,必要时也可以采用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留置送达,公告送达等方式送达。

第九条 申请房产管理行政许可的当事人收到本单位送达的文书和证件后,应当在送达回执上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并注明收到日期,交本单位归档备查。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3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房产管理

行政许可统一办理联合办理集中办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减少房产管理行政许可办理环节,便利行政相对人申请办理房产管理行政许可,提高实施房产管理行政许可的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行政许可法>配套制度的通知》的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本单位房产管理行政许可事项的统一办理、联合办理、集中办理。

第三条 房产管理行政许可依法涉及由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分别实施的,应当在县行政服务中心设置办事窗口,实行集中办理。

第四条 行政许可依法由本单位和其他部门分别实施的,由县人民政府确定的主办单位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第五条 涉及本单位和其他部门分别实施的行政许可,以行政许可程序的最后审批部门为主办单位。

第六条 行政许可依法由本单位和其他部门分别实施的,联合审查,会签文件,再由本单位或其他部门分别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七条 按照县《行政许可统一办理联合办理集中办理暂行规定》第九条的规定,需延期办理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单位或者具体办理的机构应将延长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4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房产管理

行政许可审查和听取意见执行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本单位的房产管理行政许可行为,依法实施行政许可,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行政许可法>的通知配套制度》的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股室、二级单位实施房产管理行政许可依法需要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意见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本单位实施行房产管理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各股室、二级单位对行政许可申请审查时,发现房产管理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及时告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陈述和申辩。

第四条 利害关系人自收到告知之日起5日内或公告期内向本单位提出理由及相关证据,申请人也可以对利害关系人提出的意见和理由进行反驳。

第五条 本单位可以分别听取利害关系人、申请人的意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举行听证会的,必须举行听证会听取意见。

第六条 本单位实施房产管理行政许可应当对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提出的意见以书面形式予以记录,并经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复核后签字、盖章或按指印。

第七条 本单位对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提出的理由、证据和依据应当进行复核,依法决定是否采信。

第八条 对于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的房产管理行政许可,本单位根据复核结论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第九条 对利害关系人所提出不予采纳的,本单位应以书面告知利害关系人,并说明不予采纳的理由。

第十条 各股室、二级单位收到房产管理行政许可申请,即时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内容包括:

(一)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

(二)申请事项是否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事项;

(三)申请人是否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提交了符合规定数量、种类的申请材料;

(四)申请人提供的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法定的形式;

(五)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是否有显明的计算、书写错误;

(六)申请人是否具备行政许可申请的主体资格;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本单位受理房产管理行政许可申请后,依法需要对申请材料进行实质审查的,必须由两名或者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实质审查,审查内容主要是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审查方式包括书面审查、实地核查、当面询问、听证会、专家论证等。

第十二条 负责实质审查的工作人员在进行实地核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出示有效的工作证件。

第十三条 负责实地核查的本单位工作人员必须制作调查笔录,调查笔录的内容要客观、真实、完整。调查笔录须经被调查人阅读或者向被调查人宣读,由调查人和被调查人签字或盖章;被调查人拒绝签名或盖章的,由调查人员在调查笔录上注明情况。

第十四条 本单位负责行房产管理政许可申请审查的机构要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查后,应当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送交监察大队审核。监察大队要依法履行审核职责,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审核意见,报本单位主管领导审批。

第十五条 本单位对申请材料审查后,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情况复杂或者重大的行政许可,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六条 本单位依法作出准予房产管理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5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

房产管理行政许可听证程序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本机关行政许可听证程序,保障和监督本机关依法实施房产管理行政许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行政许可法>配套制度的通知》的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单位实施行房产管理政许可听证,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单位实施房产管理行政许可听证必须遵循合法、公开、公正的原则,充分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依法保障其陈述权和申辩权。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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