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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由拟作出房产管理行政许可的实施单位或受委托的下设机构组织听证。
第四条 听证参加人包括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人、审查房产管理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行政许可申请人及其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及其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等。
听证主持人由本单位负责人指定的非审查该房产管理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担任。记录人由听证主持人从非审查该项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中指定。
第五条 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人、鉴定人和翻译人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
(一)审查该项房产管理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
(二)该项行政许可事项利害关系人;
(三)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近亲属。
听证主持人是否回避,由本机关负责人决定,其他人员是否回避,由主持人决定。
第六条 听证主持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必须是听证机关的工作人员;
(二)熟悉听证规定,具有一定组织能力,能够胜任听证主持工作;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听证主持人依法行使以下职权:
(一)确定听证日期,签发听证公告或者通知书;
(二)全面﹑客观﹑公正地听取听证参加人员的陈述意见;
(三)核实听证参加人员身份及其委托代理人身份﹑权限;
(四)维持听证秩序,制止违反听证纪律的行为;
(五)决定中止或者延期听证;
(六)就房产管理行政许可的证据﹑理由询问听证参加人;
(七)要求听证参加人提供或补充证据;
(八)本规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八条 房产管理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要求举行或者放弃听证;
(二)可以委托一至二名代理人参加听证;
(三)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认为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人、鉴定人等有本规定第五条所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四)对审查行政许可申请工作人员提供的审查意见及依据证据理由进行申辩和质证,并可以提出新的证据;
(五)对听证笔录进行审核,提出补充或者修改意见并予以确认;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房产管理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听证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提出听证申请,也可以在听证告知书送达回执上签署要求听证的意见。
房产管理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提出听证要求的视为放弃权利。
第十条 房产管理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放弃听证要求的,本机关可以不听证,但要在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全面、客观、公正审查的基础上,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十一条 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听证要求的,本机关必须在20日内组织听证。
第十二条 听证参加人员应当按时参加听证。房产管理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正当理由要求延期的,应当在举行听证的3日前提出;是否准许,由本单位实施机构决定。准许延期的,本实施机构在举行听证前将延期的理由、时间通知听证参加人。
房产管理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未按时参加听证并且事先未说明理由的,或者未经主持人批准中途退出听证会场的,视为放弃权利。
第十三条 听证会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事由和听证纪律;
(二)听证主持人核对听证参加人的身份;
(三)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会组成人员,告知房产管理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关的听证权利和义务,询问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听证主持人回避的,听证主持人应当宣布暂停听证,报请单位负责人决定是否回避;申请其他人员回避的,由听证主持人当场决定;
(四)审查房产管理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陈述审查意见以及依据、证据、理由;
(五)房产管理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意见以及依据、证据、理由,并进行申辩和质证;
(六)相互辩论;
(七)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对相关人员提出意见以及依据、证据、理由进行询问;
(八)审查房产管理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房产管理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最后陈述;
(九)听证主持人宣布结束听证。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的,应当在举行听证前,将委托代理书交本单位实施机构。
第十四条 听证会必须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必须载明下列事项:
(一)事由;
(二)听证参加人的姓名、法定代理人及其委托代理人;
(三)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方式;
(四)审查房产管理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的审查意见以及依据、证据、理由;
(五)房产管理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提出的意见以及依据、证据、理由,进行申辩和质证的内容;
(六)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询问的内容;
(七)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听证笔录经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名或者盖章;笔录有误的,予以更正。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由听证主持人和记录人在听证笔录上记明情况。
第十五条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根据听证笔录写出听证意见书。听证意见书应当对争论的问题是否准予房产管理行政许可提出明确意见和理由。
再由本局实施单位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中止听证:
(一)房产管理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或者审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因不可抗力事件,不能参加听证的;
(二)听证主持人需要回避,无法及时更换的;
(三)听证过程中,需要新的证人到场,或者对有关证据需要重新调查、鉴定或勘验的;
(四)其他需要中止听证的。
中止听证的情形消失后,及时恢复听证。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听证:
(一)房产管理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撤回听证申请的;
(二)听证通知书送达后,房产管理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听证的;
(三)听证申请人未经准许擅自退出听证会场的;
(四)其他应当终止听证的。
第十八条 举行听证的时间不计算在实施房产管理行政许可的期限内。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房产管理行政许可申请人。
本规定中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6: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房产管理
行政许可收费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房产管理行政许可收费行为,加强对房产管理行政许可收费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行政许可法>配套制定的通知》的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单位实施房产管理行政许可和对房产管理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向当事人收取费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单位房产管理行政许可收费遵循法定原则,除法律、行政法规有明确规定外,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条 本单位实施房产管理行政许可收费时,必须提供法律、行政法规依据。
第五条 本单位收费的项目和标准由价格、财政部门在授权范围内核定。
第六条 本单位收费项目在公示栏向社会公布收费依据、项目及标准,按照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向当事人收取费用。收费项目变动、标准调整,及时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 房产管理行政许可收费在县财政部门领取由财政部门统一监制核准制发的专用票据;对使用违规票据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拒缴。
第八条 本单位实施房产管理行政许可收取的费用,必须全部上缴财政,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第九条 本单位不按照法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房产管理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予以追缴,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