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附件7: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房产管理
行政许可公示公开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规范房产管理行政许可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行政许可法>配套制度的通知》的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房产管理行政许可公示,是指本单位在办公场所,通过一定的载体、形式,将依法由本机关实施房产管理的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予以公布,便于公众知悉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房产管理行政许可公开,是指本单位将实施房产管理行政许可的情况、结果以及对被许可人从事许可事项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的情况记录、处理结果,依法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的行为。
第三条 本单位实施房产管理行政许可涉及的下列内容,应当向社会公示:
(一)房产管理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二)实施房产管理行政许可事项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房产管理行政许可条件,房产管理行政许可有数量限制的,还应当公示所限制的数量及决定许可的办法;
(四)实施房产管理行政许可的程序及期限;
(五)申请房产管理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申请书示范文本;
(六)申请房产管理行政许可依法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七)房产管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及收费依据和标准;
(八)房产管理行政许可办理机构及工作时间;
(九)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内容。
第四条 申请人要求实施单位或者办理机构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实施单位或者办理机构必须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第五条 房产管理行政许可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发生其他影响行政许可实施的重大客观情况变化,需要修改、变更相应公示内容的,实施单位应当及时予以修改、变更公示,并适当向申请人说明情况。
第六条 本单位工作人员在房产管理行政许可受理、审查、决定中,不得擅自要求申请人提交公示内容以外的其他材料,或擅自删减公示要求材料的内容和要求;不得违反规定增加或变相增加许可环节;不得超过公示期限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不得违反公示内容随意改变办理机构、工作时间。
第七条 房产管理行政许可实施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未依法进行房产管理行政许可公示公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长阳土家族自治县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暂行规定》追究责任。
第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附件8: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重大房产管理
行政许可备案审查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本单位实施重大房产管理行政许可行为的监督,保障和促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行政许可法>配套制度的通知》的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作出有下列重大房产管理行政许可决定的办理机构,必须报主管部门送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审查:
(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举行听证的房产管理行政许可;
(二)直接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房产管理行政许可;
(三)其他应当备案的重大房产管理行政许可。
第三条 未按规定报送重大房产管理行政许可备案审查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分管负责人和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第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附件9: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
房产管理行政许可监督检查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房产管理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行政许可法>配套制度的通知》的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对房产管理行政许可行为的监督检查,实行分工负责制:
(一)本局主要负责人主管所属各部门的房产管理行政许可行为的监督检查工作。
(二)县房产监察大队具体负责对房产管理行政许可行为监督检查的日常工作。
(三)局办公室负责房产管理行政许可工作人员定期评议考核的组织工作。
第三条 对涉及房产管理行政许可规范性文件的监督检查:
(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是否存在违法设定或变相设定房产管理行政许可的问题;
(二)有关房产管理行政许可的具体规定是否超出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规章、省主管部门规定设定的房产管理行政许可事项、条件、期限,程序的范围;
(三)有关房产管理行政许可的具体规定是否限制其他地区的企业(个人)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是否违法规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设立登记的前置性条件;
(四)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是否存在违法设定或者变相设定房产管理行政许可收费的问题;
(五)实施房产管理行政许可的具体规定(规范性文件)是否按照规定报送备案审查;
第四条 对本局及其所属各部门实施房产管理行政许可行为的监督检查:
(一)实施房产管理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是否在办公场所公示;
(二)受理或者不予受理房产管理行政许可申请,是否遵守法定程序;
(三)审查房产管理行政许可申请,是否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四)办理房产管理行政许可听证的情况;
(五)统一办理、联合办理、集中办理房产管理行政许可的情况;
(六)是否存在违法收费、收受财物的行为;
(七)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和不予房产管理行政许可决定,是否说明理由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八)重大房产管理行政许可决定是否备案;
(九)是否建立房产管理行政许可统计制度;
(十)其他实施房产管理行政许可的事项。
第五条 房产管理行政许可实施单位应明确机构和人员,对被许可人从事房产管理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由两名以上的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第六条 房产管理行政许可实施单位对被许可人生产经营场所进行实地检查,应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并向被检查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第七条 房产管理行政许可实施单位和办理机构应当受理对违法从事房产管理行政许可活动的举报,并在收到举报之日起10日内将核实、处理情况告知举报人,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八条 被许可人以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房产管理行政许可的,经本单位审查核实,不符合申请资格和法定条件,依法撤销行政许可。被许可人在取得房产管理行政许可实施中的欺诈、贿赂等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九条 房产管理行政许可的实施单位和办理部门违法实施房产管理行政许可以及在对行政相对人从事房产管理行政许可活动的监督检查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县《行政许可过错追究暂行规定》追究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条 本单位及办理机构违法实施房产管理行政许可,给申请人、被许可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依法按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予以赔偿。
第十一条 对不符合申请资格或者法定条件的,房产管理行政许可实施单位和办理机构不予受理,应当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附件10: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房产管理
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暂行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