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煤矿、非煤矿山、尾矿库、危险
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高危行业2008年安全生产
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2008年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年”的工作要求,促进全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深入开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15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08〕13号)要求,县安监局制定了《长阳土家族自治县煤矿2008年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方案》、《长阳土家族自治县非煤矿山2008年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方案》、《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尾矿库2008年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工作实施方案》、《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危险化学品2008年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工作实施方案》以及《长阳土家族自治县烟花爆竹2008年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大宣传力度
在2007年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基础上,继续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是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有效防治重特大事故的重要举措;是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提高安全生产整体水平的有力抓手;也是创造安全、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的需要。要进一步提高对做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坚持安全发展,增强责任意识和忧患意识,站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立足于治大隐患、防大事故,集中精力做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要加大宣传力度,以“治理隐患,防范事故”为主题,组织开展好“安全生产月”等活动,推动全社会更加关注、支持、参与、监督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二、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协调机制
按照“排查要认真、整治要坚决、成果要巩固、杜绝新隐患”的总体要求,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各乡镇安监办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建立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周密部署,精心组织。按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方案所列内容及时段要求,认真落实到位。
三、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企业是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也是整个安全生产工作的基础,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各级负责人要认真组织开展工作。乡镇安监办要督促和引导企业按照《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安监总局令第16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广泛发动职工群众,职责专业技术人员认真、细致、全面地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做到不走过场、不留盲区、不留死角。一般隐患要立即整改,重大隐患要落实整改责任、资金和监控措施,限期整改到位,并即时向乡镇人民政府和主管部门报告;一时难于整改又严重影响安全的,要采取停产整顿甚至关停等断然措施。要进一步加大安全投入,通过隐患排查治理,加快安全技术改造,提高企业的安全生产水平。
四、强化监督检查,严格行政执法
各乡镇要认真分析和把握今年安全生产的规律和特点,在组织和督促企业抓好日常排查治理、搞好日常监督检查的同时,要抓住重要时段,针对突出特点,采取巡检、抽查、互检等方式,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下达整改通知,督促整改。各部门要相互协调配合,建立健全齐抓共管、联合执法的工作机制,确保专项行动的有序推进。要强化行政执法,严厉打击“三非”(非法建设、非法生产、非法经营)违法行为。要严明纪律,对因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力而引发事故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五、加强信息调度,注重用事故教训推动隐患治理
各乡镇要认真总结以往发生的各类事故教训,认真查找安全生产工作和隐患排查治理中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引发事故的原因就是隐患排查不力,要集中力量予以解决。要认真分析近年来的典型事故案例,掌握事故发生的部位、环节、原因、特点及规律,举一反三,制定并落实措施,预防和杜绝类似事故的重复发生。各企业应将排查出的隐患和危险源进行归类、分级、汇总和建档,并建立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和重大危险源数据库,每月按时按要求上报信息和资料,切实加强隐患排查治理的信息统计和调度,要及时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总结和交流,认真查找和解决共性问题,进一步推动“隐患治理年”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附件:
1、《长阳土家族自治县煤矿2008年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2、《长阳土家族自治县非煤矿山2008年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3、《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尾矿库2008年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4、《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危险化学品2008年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5、《长阳土家族自治县烟花爆竹2008年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二○○八年四月十五日
主题词:安全生产 隐患排查 方案 通知
抄送: 市安全生产监管局。
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
县国土局,县监察局,县公安局,县经济商务局,县检察院,县总工会,县煤炭行办,湖北长阳清江煤炭矿务局。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2008年4月15日印发
附件1: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煤矿
2008年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一、隐患排查治理范围
所有煤矿都要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包括事故多发区域,非法开采严重的区域;煤与瓦斯突出的煤矿,资源整合的小煤矿,破产重组的煤矿,有超层越界嫌疑的煤矿,近年来发生过较大以上事故的煤矿,受雨雪冰冻灾害影响严重的煤矿;各产煤乡镇结合本乡镇实际进一步明确的煤矿。
二、隐患排查治理的重点内容
煤矿企业要对各类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在此基础上要突出以下重点内容:
(一)矿井通风情况。矿井通风系统必须合理;通风设施必须完善可靠;采区要实现分区通风;按照规定设置专用回风巷;矿井总风量和各作业点实际风量要达到规定要求,重点查无风、微风作业现象;杜绝不合理串联通风;掘进工作面按照规定实现“三专两闭锁”。矿井要建立综合防尘系统且运行正常。
(二)瓦斯治理情况。瓦斯突出矿井要严格执行“四位一体”防突措施,落实区域性防突措施。要按照规定建立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探头安设位置、质量和标校要符合规定;按规定配备瓦斯检查员,严格执行瓦斯检查制度。
(三)煤矿整顿关闭情况。已关闭矿井必须关死、关实,达到关闭标准。落实关闭和废弃矿井的监管责任,各乡镇和有关部门必须有防范已关闭矿井死灰复燃的措施;严禁借探矿之名从事非法生产;严厉打击非法和超层越界开采行为。
(四)资源整合及建设项目情况。要尽快落实资源整合实施方案,确定资源整合的主体,纳入资源整合的矿井必须停止生产,被整合矿井必须关闭;整合矿井工作必须按方案进行;新建煤矿、改扩建、整合技改项目杜绝边施工边生产现象,切实落实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
(五)采掘布置情况。矿井生产系统完善可靠,生产布局科学合理;采掘接替正常。是否存在非正规采煤方法、以掘代采、多头作业等问题;要有规范真实、填制及时的采掘工程平面图等图纸。
(六)机电管理情况。要按规定实现双回路供电;井下机电设备保持完好,杜绝电气设备失爆。斜井提升运输设备保护装置和安全防护设施齐全、有效。
(七)顶板管理情况。采掘工作面必须按作业规程规定及时支护,严禁空顶作业;采煤工作面必须及时放顶,悬顶距离不得超过规定。要加快进行支护改革,按有关要求淘汰木支护和金属摩擦支柱。
(八)水害防治情况。落实矿井水文地质,特别是采空区、相邻矿井及废弃矿井老空(窑)积水防治措施及地表水监控防范措施。是否存在与相邻矿井连通情况;防、排水系统是否完善。
(九)火工品管理情况。严禁购买非法火工品,井下火工品发放点存放量要符合有关规定;建立并严格执行火工品储存、运输、发放、领用制度;爆破作业要严格执行“一炮三检”、“三人连锁放炮”制度;禁止明火放炮。
(十)防止“三超”情况。企业要按核定生产能力组织生产,严防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煤矿井下作业人数不超过规定。
(十一)自然灾害防治情况。矿井周围存在山体滑坡、垮塌、泥石流,以及洪灾导致溃坝、溃堤、淤积危险河道等自然灾害威胁,要落实防范治理措施;落实暴风、暴雨、雷电、暴雪、冰冻、地震等可能造成煤矿停电、停风、淹井事故的防范措施;废弃井口填堵封实;雨季“三防”(防洪、防排水、防雷电)工作要制定周密措施。
(十二)应急救援措施落实情况。与县矿山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按规定配置应急救援物资、设备;制定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按规定组织演练;煤矿负责人和调度值班人员熟悉应急救援措施;井下作业人员熟悉避灾路线。
(十三)制度落实情况。要健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领导干部下井带班制度;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要持证上岗;严格执行煤矿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交纳等经济政策;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煤矿严禁以包代管,层层转包。编制规程、措施要与井下实际相符,审批符合规定。井下作业人员要经培训合格上岗,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按规定配备劳动防护用品,全部佩戴有效自救器;严格执行入井人员检身制度和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
(十四)复产验收情况。因放假停电、停产的煤矿,要制定针对性措施,严格有序地恢复供电、恢复供风,做好排水、瓦斯排放、巷道支护等工作。严格复产验收,谁组织、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严防事故发生。
(十五)各产煤乡镇结合本乡镇实际,进一步明确需要排查治理的重点内容。
三、突出重点时段的督查
(一)第一时段(4月)。春节后煤矿复产后,防止因“三超”引发事故。
1、正常生产的煤矿坚持负责人和经营管理人员带班下井,严防“三超”。
2、加强资源整合、改扩建、新建煤矿的监管监察,防止边施工边生产。
3、配合国土资源部门,严厉打击非法开采,防止已关闭煤矿死灰复燃。
4、督促企业对2007年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中仍未整改的重大隐患逐一治理销号。
(二)第二时段(5月—9月)。举办“奥运会”时段,重点防范自然灾害引发的事故灾难和瓦斯事故。
⑴督促煤矿企业重点针对暴雨、洪灾、雷电等自然灾害可能引发事故的隐患点深查细排、除险加固、彻底整改,落实应急预案,防范引发事故。
⑵重点督查煤矿企业做好水文地质预警预报工作,落实防治重特大透水事故的安全技术措施。
⑶督促企业落实瓦斯治理和“四位一体”防突等各项措施,严防重特大事故发生。
(三)第三时段(10月—12月)。第四季度年终岁尾阶段,重点防止“三超”和防治瓦斯事故,遏制第四季度事故多发势头。
⑴督查煤矿“三超”现象,对改扩建、新建矿井严禁抢工期、抢进度、抢投产。
⑵督促企业制订和落实应对雨雪冰冻等自然灾害的预防措施,做好应急救援预案落实工作。
⑶督查“一通三防”现场管理,防范遏制瓦斯事故发生。
⑷加大执法监管监察力度,严防非法违法现象抬头、滋生事故。
附件2: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非煤矿山
2008年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一、排查治理的主要内容
(一)建立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的情况,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和人员持证上岗的情况,执行建设项目安全“三同时”制度的情况,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和进行演练等情况。
(二)是否按照开采设计方案组织生产、开采现状与设计技术资料和图纸是否相符。
(三)按照《爆破安全规程》要求实施爆破作业的情况,是否符合爆破安全距离、落实了爆破作业设计和作业规程、制定了防止危及人身安全和中毒窒息事故预防措施和落实了爆炸物品的储存、购买、运输、使用及清退登记制度;爆破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等。
(四)地下矿山是否设置了至少有两个独立的、直达地面的、能行人的安全出口,各生产水平(中段)和采区(盘区)是否设置了至少有两个能行人的安全出口。
(五)地下矿山采矿作业掘进、回采、运输、提升、通风防尘、防排水、顶板管理、地压监控、供电、爆破、职业危害等关键环节的安全状况。
(六)地下矿山建立机械通风系统及通风管理制度的情况;风质、风量、风速是否满足安全生产需要和规程要求。
(七)地下矿山制订和落实采空区管理制度及采空区处理方案的情况。
(八)地下矿山制定和落实顶板管理制度、对顶板不稳固的采场监控手段和处理措施的制定及落实情况。
(九)地下矿山落实防范水害制度情况,是否查清了采空区及废弃井积水;地表移动带、陷落带范围内重大水体及导水构造的状况是否清楚;制订和落实防洪、防透水及排水措施及应急预案的情况。
(十)露天矿山是否按设计方案自上而下分台阶开采,台阶高度、边坡角度是否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或《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暂行规定》要求。
(十一)露天矿山采场工作帮是否按规定定期检查,露天边坡稳定性是否进行定期监测。
(十二)排土场设计明确排土场排土工艺、排土顺序、排土场的阶段高度、总堆置高度、安全平台宽度、总边坡角、废石滚落可能的最大距离等的情况;是否按照设计要求进行排土作业。
(十三)深凹露天采场配备专用防洪设施的情况;排土场截洪、防洪和排水设施及防止泥石流措施是否落实。
(十四)对存在超层越界、乱采滥挖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取缔情况。
二、各重要时段排查治理重点
第一时段(4月)
1、对2007年排查出、未整改到位的重大隐患进行整改销号。
2、制定2008年隐患排查方案,建立隐患排查责任制,安排隐患治理专项资金。
3、停产复工矿山的排水、机械通风、巷道维修、边坡监控及管理、重要设施和生产系统的隐患排查治理及检查验收。
第二时段(5月—9月)
1、加强对金属和非金属矿山重点生产环节、要害部位的监督检查。加强对违反设计组织施工、生产的检查,防止发生重特大事故。
2、加强汛期检查,制定汛期水害防治工作方案,落实除险加固及防排水设备、物资、资金、预案,监控矿山附近地表水体(河流、山洪部位、水库)等。
3、检查建立机械通风系统及管理制度情况,对风量、风速、风质不能满足安全生产需要和规程要求的矿山企业,一律停产,并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提请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4、积极配合国土资源部门严厉打击非法开采等违法行为,加强对已关闭矿井的巡回检查,严防已经关闭矿山的死灰复燃。
第三时段(10月—12月)
1、重大隐患的整改销号。对限定时间内不能完成整改的重大安全隐患制定监控措施,并得到落实。
2、针对矿山冬季生产的特点,加强对机械通风、顶板、防排水系统运行隐患的排查治理。
3、防止年末突击生产,加大防“三超”、反“三违”、打“三非”的力度。
4、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和重大危险源监控的长效机制。
附件3: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尾矿库
2008年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一、 排查治理的主要内容
(一)按照设计要求组织生产运行情况,是否按规定编制年度尾矿排放作业计划;对存在危害尾矿库安全的违规设计、超量储存、超能力生产等隐患的整改情况。
(二)最小安全超高、最小干滩长度、排洪设施,尾矿坝浸润线埋深、坝体外坡坡比、排渗设施等是否满足设计与《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要求;滩顶高程是否满足生产、防汛、冬季冰下放矿和回水要求;四等以上尾矿坝是否设置了坝体位移和坝体浸润线观测设施。
(三)已投入生产运营但无正规设计或者资料不全的尾矿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补充设计或补齐必要资料的整改情况。
(四)从事尾矿库放矿、筑坝、排洪和排渗设施操作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和持证上岗情况。
(五)防洪渡汛主要措施、应急预案、物资器材准备情况;对尾矿坝实施有效监控的情况;对尾矿坝下游居民区域或重要设施实施有效监控情况。
(六)在用尾矿库回采再利用和闭库后再利用的尾矿库,未履行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的整改情况。
(七)库区内存在从事爆破作业或采砂等危害尾矿库安全的隐患整改情况。
(八)未履行安全评价、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及竣工验收制度的整改情况。
(九)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的建立和落实等情况。
(十)事故处理和责任追究情况,防垮坝、防漫顶、防自然灾害等事故情况,重大险情应急救援预案制定、应急物资储备和演练情况。
二、 各重要时段排查治理重点
第一时段(4月)
1、对2007年排查出、未整改到位的重大隐患进行整改销号。
2、制定2008年隐患排查方案,建立隐患排查责任制,安排隐患治理专项资金。
3、病库的除险加固和防垮坝、防漫顶、防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措施的落实及重大险情应急救援预案制定、应急物资储备的落实情况。
第二时段(5月—9月)
1、立足于防范汛期尾矿库垮坝事故,加强对尾矿库重大隐患的治理和监控。重点排查
最小安全超高、最小干滩长度、排洪排渗设施等未满足设计与规程要求的隐患,坝体外坡坡比未满足设计要求,存在沉陷、裂缝、滑坡、冲沟等的隐患,滩顶高程未满足生产、防汛等要求的隐患。
2、对防洪度汛主要措施、应急预案、物资器材储备、除险加固工作的落实情况;对尾矿坝是否实施了有效监控;对尾矿坝下游居民区域或重要设施是否实施了有效监控。
第三时段(10月—12月)
1、重大隐患的整改销号。
2、一定时期内不能整改的重大隐患防护措施的制定和监控。
3、尾渣排放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4、存在危害尾矿库安全的违规设计、超量储存、超能力生产等隐患的整改消除。
附件4: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危险化学品
2008年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一、排查治理的主要内容
(一)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化工和医药生产企业
1、重要生产车间、原料和产品库区、公用工程(供电、供水、供汽、供风)等单元和重点部位的安全生产状况。
2、工艺技术管理制度、仪表联锁管理制度、设备维护保养管理制度、“变更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重要机组、反应器、分馏塔、专用设备、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重要设备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工艺技术是否合规,操作条件是否合理,主要联锁自动保护装置是否正常。
3、生产装置正常开、停车和紧急停车安全规程的制定与执行情况;开车前和停车后确认制度的建立与执行情况。
4、检修、维修作业时,动火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破土作业、起重作业、高处作业、临时用电等特种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生产和施工作业中,“四防”(防火、防爆、防中毒、防跑料串料)安全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特别是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和防中毒、窒息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5、防雷电、防汛、防台风、防构筑物倒塌、防静电、防粉尘爆炸等管理制度和措施落实情况。
6、企业是否建立了应急救援队伍,是否储备了必要的应急器材,或与当地大型企业、与地方建立了应急救援合作关系;化工企业事故状态下防止“清净下水”污染的措施落实情况,是否设立了污水储存池及具备污水处理的能力。
7、岗位操作人员熟练掌握本岗位职责、工艺流程、危险及有害因素、工艺技术指标、操作规程、设备仪表的使用、应急处置方法的情况;严格执行企业巡回检查制度的情况。
8、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生产的化工和医药生产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批、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情况;设计和施工单位的资质情况;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情况;正在试车投料和试生产项目试车方案备案、安全措施制订和落实情况;试车和投料过程是否严格按照设备管道试压、吹扫、气密、单机试车、仪表调校、联动试车、化工投料试生产的程序进行;化工园区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和安全基础设施建设的落实情况,特别是要排查新建项目使用的工艺是否安全,自动化控制水平是否能满足安全生产的需要。
9、废旧化工装置拆除安全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拆除施工单位资质是否符合要求。
(二)其他使用氯、氨、剧毒和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企业
1、使用液氯、液氨、剧毒化学品的自来水厂、造纸企业、大型冷冻库房、电镀和电子企业、游泳场馆等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和单位,建立和执行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管理制度的情况。
2、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和单位防火、防爆、防泄漏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和执行的情况。
3、危险化学品气瓶定期检查、检验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气瓶连接软管定期检查、试验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4、使用氯、氨、剧毒和易燃易爆化学品等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企业应急预案的编制和定期演练情况;应急器材的准备情况。
(三)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和单位
1、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是否取得运输资质,驾驶人员和押运人员是否取得上岗资格证;运输车辆、罐车罐体和配载容器是否取得检测检验合格证明,车辆二级维护制度和定期检验制度执行的情况。
2、运输车辆配备应急处置器材和防护用品情况,安装的安全监控车载终端、标志灯、标志牌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存在超载现象。
3、承运的剧毒化学品是否通过随车携带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包装物加贴安全标签等方法载明化学品的品名、种类、施救方法等内容;是否随车携带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是否按照指定的路线、时间和速度行驶。
(四)经营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和单位
1、销售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是否存在超许可经营范围现象,是否严格执行“一书一签”(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制度。
2、销售剧毒化学品的企业是否查验、登记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准购证、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运输车辆安装的安全标示牌。
3、加油(气)站的设计、设施和周边安全距离是否符合规范要求;人员是否经过培训并考核合格后上岗;卸油、加油、检修等重要环节是否建立了严格的安全管理制度并认真执行;是否编制了科学的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是否配备了必要的应急器材。
4、销售氯酸钾的企业和单位是否建立并严格执行了流向登记制度。
5、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