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51号令)的相关规定,结合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在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并举行听证后,现就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境内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如下:
一、龙舟坪城区及各乡镇集镇:
(一)龙舟坪城区(含津洋口集镇)范围内烟草制品零售点设置的距离不得低于80米;残疾人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烟草制品零售点设置的距离不得低于50米;因市政建设等公共利益需要,政府决定拆迁导致原经营地址不复存在而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新烟草制品零售点设置的距离不得低于60米。
(二)各乡镇集镇(含白氏坪开发区、乐园、枝柘坪、麻池)范围内烟草制品零售点设置的距离不得低于50米;残疾人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烟草制品零售点设置的距离不得低于30米;因市政建设等公共利益需要,政府决定拆迁导致原经营地址不复存在而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新烟草制品零售点设置的距离不得低于40米。
烟草制品零售点设置的距离是指申请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与其周围相临的、合法有效的烟草制品零售点之间的距离。
二、农村范围内按行政村的常住人口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按常住人口每300人设置一个烟草制品零售网点的标准予以核发,且设置的距离不得低于30米。
三、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设置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
(一)占地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宾馆、饭店;
(二)龙舟坪城区(含津洋口集镇)营业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超市、购物中心;各乡镇集镇营业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超市、购物中心。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
(一) 中、小学学校内及进、出口周围30米内;
(二)经营化学危险品、易燃易爆物品的;
(三)利用自动售货机销售商品的;
(四)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经营烟草制品的其它情形。
五、烟草制品零售点设置距离的确定
(一)烟草制品零售点设置距离的测量以直线距离为准。
(二)烟草制品零售点设置的参照物
1、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的有效参照物为:已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或者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后依法办理了停业手续的经营地点。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烟草制品零售点不视为有效参照物:
(1)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后满六个月尚未开展经营活动的;
(2)《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负责人、经营地址发生变化,经烟草专卖发证机关查证属实的;
(3)已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超过三个月仍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经烟草专卖发证机关查证属实的;
(4)本规划第三条所列情形之一的。
六、本规划适用于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境内新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
七、本规划自2007年9月1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