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舟坪、磨市高坝洲移民工作站:
根据长发〔1997〕30号《县委、县人民政府关于做好高坝洲库区移民工作的决定》精神,结合县内高坝洲库区移民搬迁安置的实际情况,为了进一步落实有关移民迁建期间所缴纳税费的减免政策,经研究决定,对长发〔1997〕30号文出台前移民户在搬迁建房过程中所缴纳的税费进行核实清退,现通知如下:
一、清退税费的原则
坚持按高坝洲库区移民政策规定减免的原则;坚持以原始发票为依据减免的原则;坚持先购房后建房者只减免其中一项的原则;坚持按规定项目清退和工本费一律由移民自付的原则。
二、应清退税费的范围:1997年12月31日以前,高坝洲库区县内搬迁安置的81米线下移民户在搬迁建房或买房过程中向国家有关行政事业单位所缴纳的税费。
三、应清退税费的具体项目:1、户口管理费、城市增容费;2、宅基地有偿使用费、复垦费、土地管理费、耕地占用税、城建规划管理费、市政设施配套费、市政放线费、印花税;3、买房契税、房屋交易税、城市建设维护费、教育附加费。
四、清退方式及程序:移民户凭原始税费凭据向接收安置村申报,安置村登记审核后报送移民工作站,移民工作站负责与原收缴单位核对,经核实无误后上报县移民局审批。
五、清退款由县局划拨到站,移民工作站凭移民户的原始凭据退款到户。此项税费清退工作要求在2005年内完成。
二○○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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