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学校: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鄂政发[2006]37号)、《省教育厅、省监察厅、省纠风办、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在实施农村义务教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中坚决制止学校乱收费的通知》(鄂教财 [2006]18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明确义务教育学校收费政策的通知》(鄂价费[2007]46号)和《市教育局、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全面实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收费行为的通知》(宜教办发[2007]7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收费行为和今春中小学收费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重要意义,确保改革顺利实施
从2007年春季开始,全县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全面实施经费保障新机制。实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新机制是农村义务教育里程碑式的改革,是农村义务教育划时代的变革,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举措。新机制从理顺机制入手解决制约农村义务教育发展的经费投入问题,对治理教育乱收费将起到标本兼治的作用。各级各类学校必须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把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政策落实到位。要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加大工作力度,规范学校的办学行为,确保改革顺利推进。要加大新机制的学习宣传力度,使改革政策家喻户晓,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给家长发放政策公开信,结合创建规范教育收费示范县活动,加强监督检查,绝不能“一边免费,一边乱收费”,坚决制止向学生乱收费。
二、严格执行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收费政策,规范学校收费行为
(一)实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后,学校一律免收杂费(含信息技术教育费),只向学生收取课本费、作业本费,其标准为:
课本费:农村中小学课本费为初中70元/生.学期,小学35元/生.学期;城区中小学课本费:初中130元/生.学期,小学1-2年级45元/生.学期、3-6年级70元/生.学期。
作业本费:农村初中10元/生.学期,小学5元/生.学期;城区初中35元/生.学期,小学25元/生.学期。
享受“两免一补”的学生只需按上述标准交纳作业本费。
城区学校明确为:龙舟坪中学、实验小学、特殊教育学校、龙舟坪镇中心学校、清江民族初级中学、花坪小学、津洋口小学、潘家塘小学。
(二)学校为学生提供住宿的,可以向学生收取住宿费。其标准为:初中60元/生.学期,小学50元/生.学期(保育制学生60元/生.学期)。
(三)学校可以向自愿在学校就餐的学生收取伙食费,但不准强迫。学校为学生提供的饭菜按成本定价,不得盈利或节余。学校应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向学校摊派集中就餐。
三、加强教育收费管理,确保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政策落实
(一)除以上规定的费用外,学校其它各项代收费,包括教辅材料费、学具费、校服费、保险费、体检防疫费、电影费、自行车停放费等不列入学校收费项目,其费用按照学生及家长自愿的原则,由提供服务的有关部门收取,学校不得参与或组织此类收费。有关部门收取费用时必须到当地物价部门核准其收费标准。严格禁止任何部门、学校、教师以提高教学质量为由,向学生推销或变相推销教辅资料和其它学习用品。一律不准教辅材料销售部门和其它商业服务机构进入校园推销教辅材料和其它商品。
(二)中小学校必须免费为在校学生提供足量、安全、卫生的饮用水,不得强行向学生提供纯净水(矿泉水、蒸溜水)、课间餐、豆奶(牛奶),并强制收取费用。
(三)学校不得向学生收取电教(多媒体)费、小班费、试卷费、考试费、补考费、搭伙费等费用。
(四)严格规范学校办学行为。严禁中小学校及在职教职工,以各种名目在校内外举办复习班、补习班、辅导班、实验班、实习班、特长班、提高班、晚托班等并收取费用。严禁学校利用自身场地和师资,要求本校学生参与社会办学机构(包括学校自身成立的教育服务公司)举办的各种补习班、培训班,并向学生强制或变相强制收费。所有规定的教学内容必须纳入正常课堂教学之中。
(五)各级各类学校要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进一步完善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各中小学校要在校园醒目位置,统一设置“价格服务进校园专栏”,将政策法规、收费项目标准、代管经费项目标准、代管经费结算及清退情况、价格监督举报电话、上级主管部门监督电话及本单位相关部门电话等向社会进行全面公示(具体按县物价局、县教育局关于全面推进“价格服务进校园”工作的通知执行)。
(六)加强对乱收费行为的责任追究和处罚力度。严禁擅自立项、新增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或搭车收费;严禁扩大收费范围,改变收费对象,增加收费频次;严禁任何部门以任何形式统一组织征订中小学教辅资料。对违规收费现象,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对出现问题而拒不纠正,群众反映较多,问题严重的,经过调查核实后,将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对违规违纪者,将依据有关法规和省纪委《关于违反教育收费管理政策法规行为的党纪政纪处分暂行规定》从严查处。
四、各学校接此通知后,持县物价局颁发的《收费许可证》(副本)到县物价局办理有关变更登记手续。
五、本通知从2007年春季起执行。以前凡与本通知不一致的相关规定,一律停止执行。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物价局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教育局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财政局
二〇〇七年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