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物价局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深化物价部门政务公开工作,提高行政效率,改进工作作风,促进依法行政,依法治价,根据《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长政发[2005]30号)及《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县2007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长政办发[2007]1号)精神,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十六届四中、五中全会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的意见》精神,按照建设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依法行政的行政管理体制的要求,积极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民主权利,将政务活动置于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进一步提高物价工作的透明度和诚信度,促进行业作风的改善和行政效能的提高,营造良好的公正便民,勤政廉政的良好政务环境。
二、政务公开的范围和内容
(一)向社会公开的内容
凡是运用行政权力办理的直接为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或群众服务的各类事项,如行政审批、服务项目、定价、办证、价格行政处罚、价格认证、信访工作程序等,除涉及党和国家机密以外,都要按照规定的范围、时限,如实向服务对象或社会公开。其主要内容包括:
1、单位概况、主要职责、工作人员、领导班子分工、机构设置及职责;
2、行政审批事项的公开,包括审批项目、审批机关、审批依据、审批对象、审批条件、审批程序、审批时限,是否收费和收费标准等;
3、直接接触单位或群众的股室的办事制度,包括办事内容、程序、时限、收费标准及依据、服务对象需具备的条件和提供的材料,办事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具体的操作等;
4、价格行政执法的内容和程序;
5、价格认证的内容和程序;
6、信访接待程序、制度;
7、社会服务承诺事项;
8、单位工作人员的行为规范,包括工作人员姓名、职责、工作纪律、举报投诉的途径、方法和举报电话等;
9、行政机关制订的和群众利益有关的各类规范性文件、重要政策法规;
10、其他需要公开的事项。
(二)对内公开的内容
1、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
2、干部职工人事变动、考核、奖惩、任免(职称晋升)、工资调整、外出考察情况;
3、财务收支情况;
4、其他政务活动中的重大事项。
三、政务公开的形式
政务公开的形式要以实用、方便为原则,因地制宜,采取多种形式为服务对象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让服务对象了解自己的权利、义务及办事方法和程序,便于监督。
1、媒体公开。通过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物价工作的重大举措和重要信息、重要文件、政策措施、政策法规、组织机构、办事程序等事项。
2、上墙公开。选择主要内容上墙公示,如职责范围、工作人员及职务,主要办事程序、办事时限、规章制度、举报电话等。
3、会议公开。通过公开各类会议以及干部职工大会,对物价工作目标任务执行情况以及其他各类工作进展情况、重大事项决策情况进行通报。
4、文件公开。对物价工作中的各类工作情况,及时通过文件形式发局属各单位,报送相关部门,制定的政策性、规范性文件,要对社会公开。
5、载体公开。对涉及范围广、时效长、内容较为固定的事项,可采取设立便于群众观看的政务公开栏或编发工作简报、印发宣传资料、办事手册和张榜公布等形式公开。
6、窗口公开。按照服务事项“应进必进”的原则,进一步规范业务程序,实行“一站式”办公,不断创新便民服务形式,提高服务质量。
四、政务公开的考核监督
(一)建立内部检查考核制度。局党支部成立政务公开工作监督小组,负责对局政务公开工作进行内部监督检查。要充分发挥干部职工的监督作用,及时反馈职工、服务对象对物价部门政务公开的意见和建议,定期对各股室的政务公开工作进行检查。并把政务公开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责任制和党内廉政建设责任制进行考核,围绕公开内容是否规范、群众办事是否满意等进行重点考核。考核内容作为年终各项先进评比的依据。
(二)加强外部监督。通过建立举报投诉制度,聘请义务监督员、发放问卷调查、走访服务对象等形式,听取社会各界对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广泛接受监督。对群众反映和投诉的服务单位或工作人员的问题,要认真受理,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严格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政务公开的组织领导和相关要求
县物价局是主管全县价格工作的行政机构,是落实党和政府各项物价方针、政策的工作阵地,推进政务公开,对促进物价工作公开、公正、高效运行,做好新时期价格工作意义重大。局属各单位要深刻认识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为使该项工作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扎实开展,局成立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建立“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的政务公开领导机构,负责政务公开的组织、协调、督促、检查工作。
局属各单位要按照要求积极做好职责范围内的政务公开工作,在政务公开工作中,要做到公开时间与公开内容相适应,经常性工作定期公开,阶段性工作逐段公开,临时性工作随时公开,特别是动态性内容及时更新,对涉及群众利益的重大事项,在公开后要认真听取群众意见,及时作出回应。
二OO七年四月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