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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扶贫办公室、社会事务办公室: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切实为群众办好事,办实事,帮助农村特困户改善居住条件,改变贫穷面貌,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经县扶贫办、县民政局共同研究,并报县政府批准,决定实施农村特困户危房改造工程。现就2006年度农村特困户危房改造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危房改造的对象
(一)户型:经村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公示的特困农户(含民政确认的农村特困农户)。
(二)房型:房屋破旧、损坏严重且已危及人身安全的;房屋还是岩屋、窝棚等简易住房的。
(三)实施次序:在同等条件下,当年度启动的整村推进村的特困农户,特困无房户,特困危房户,特困优抚对象,特困残疾人家庭优先实施。
二、救助扶持标准及用途
对符合条件的危房改造户,凡拆除危房、重建新房的,经验收合格后,每户可获得救助扶持资金7000元。其中民政部门每户救助3500元;扶贫部门每户扶持3500元。该资金主要用于危房改造中购置砖、水泥、瓦、沙等建筑原材料。
三、房屋重建标准
(一)新建房屋选址必须准确,不得在滑坡险区、行洪区及其它不宜建房的地区建房,要尽可能地选择饮水、交通便利的地方。
(二)要把好建筑质量关。房屋结构为砖木结构,顶盖不得使用石棉瓦。
(三)要坚持量入为出和经济适用的原则。不贪大求洋,建筑面积控制在70平方米左右。 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予验收拨付资金。
四、申报审批程序
(一)村委会提名。各村委会根据调查摸底实际,提出当年特困户危房改造建议名单提交村民代表大会讨论。
(二)村民代表会讨论。各村召开村民代表大会,讨论议定初步名单。
(三)村级公示。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初步名单在村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0日。
(四)村级上报。村委会对公示无异议的特困危房改造户,落实好联系人和帮扶责任人,填写《农村特困户危房改造呈报审批表》(一式三份),签署意见,上报乡镇政府。
(五)乡镇审核。乡镇扶贫干事和民政助理共同到户核实情况,并拍摄危房原始照片。经审核确认的特困危房改造户,由乡镇人民政府签署意见,将填写好的《农村特困户危房改造呈报审批表》(一式三份)分别上报县民政局、县扶贫办。
(六)县备案审查。县民政局、县扶贫办审查后,分别签署备案审查意见,共同制发同意改造危房的批复通知。
(七)组织实施。批复同意危房改造的户由县民政局先期拨付救助资金3500元,各乡镇和村、组、户及帮扶人逐级落实责任,签订协议,启动和实施危改工作。
(八)验收。特困农户的危改工作完成后,各乡镇要及时组织验收,对验收合格的户,拍摄新建房屋照片和填写《农村特困户危房改造验收表》(一式三份),由乡镇扶贫办上报县扶贫办、县民政局。县扶贫办、县民政局组织专班到户检查复核,对复核合格的户由县扶贫办拨付扶持资金3500元。
五、时间要求
(一)4月30日前各乡镇完成2006年度农村特困户危房改造对象的一次性申报工作。
(二) 5月10日前县扶贫办、县民政局完成备案审查工作。
(三)11月30日前完成危房户新房建设工作。
(四)12月20日前检查验收。
六、加强管理,落实责任。
(一)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各乡镇切实加强领导,严格按政策办事,严禁优亲厚友,实行阳光作业,接受群众监督。
(二)要落实帮扶责任人。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农户要层层签订房改造建协议;确定联系领导和帮扶单位、村委会联系人和具体责任人,要引导和调动危改户积极性,发扬艰苦奋斗、自力更生的精神,要动员和组织村组干部群众开展帮扶,出工出力,确保按时按质完成改造任务。
(三)要强化资金管理。用于农村特困对象危房改造的资金是救灾款和扶贫款,是“高压线”。各乡镇要加强资金管理力度,确保及时足额到位,杜绝违规违纪现象。对没有通过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和村级公示而领取了救助扶持资金的对象,坚持“谁经办,谁负责”的原则,由经办人追回救助扶持资金;对违规违纪的,将提请有关机关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当事人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