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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方宗满,男,现年58岁,土家族,农民,住龙舟坪镇厚丰溪村六组。
被申请人:李建洲,男,现年34岁,土家族,农民,住龙舟坪镇厚丰溪村六组。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小地名为“青林子包”的林地权属发生争议,经镇村多次调解无效,请求政府解决。本府派员进行了认真调查,现调查终结。
经查,争议林地位于龙舟坪镇厚丰溪村六组,小地名“青林子包”,其四至为:东抵子岭分水,南抵峰尖公路边,西抵偏坡棱杠直上,北抵土坎横过,面积约8亩。该争议林地在落实山林责任制时,划分给覃念桃(李建洲的岳母)经营,并由县人民政府发给了009559号《林权证》。2004年换发《林权证》时,将户主变更为李建洲,并取得长政林证字〔2004〕第026166号《林权证》。方宗满经营的林地与李建洲经营的林地相连。2004年换发《林权证》时,方宗满依据1982年县政府颁发的009563号《林权证》换发新的《林权证》(长政林证字〔2004〕长026167号)后,又在没有任何依据的情况下,将争议林地申请登记。由于工作人员审核不严,将该争议林地予以登记,并为其发给了长政林证字〔2004〕第026168号《林权证》。
本府认为,申请人方宗满在没有任何依据的情况下申请林权登记,不符合林地权属登记的法定条件,依照《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不应予以登记。被申请人李建洲登记的林地东界虽然记载为“鼻弓棱”,但依据当地习惯称谓和参与划山指界人员的指认以及现场地貌标志,应当认定其林地的东界为“子岭分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本府决定:
一、注销方宗满长政林证字〔2004〕第026168号《林权证》。
二、位于厚丰溪村六组“青林子包”的争议林地由李建洲享有经营权。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宜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二OO八年四月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