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县人民政府关于朱友乐与 孙大海林地权属争议的处理决定
长政文〔2008〕42号
申请人:朱友乐,男,农民,现年50周岁,住本县高家堰镇魏家洲村十组。 委托代理人:覃卫东,男,湖北长阳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孙大海,男,农民,现年50周岁,住本县高家堰镇魏家洲村一组。 被申请人:孙大学,男,农民,现年42周岁,住本县高家堰镇魏家洲村一组。 被申请人:孙大江,男,农民,现年45周岁,住本县高家堰镇魏家洲村一组。 第三人:陈万国,男,农民,现年64周岁,住本县高家堰镇魏家洲村一组。 第三人:覃超,男,农民,现年23周岁,住本县高家堰镇魏家洲村一组。 第三人:陈开荣,男,农民,现年40周岁,住本县高家堰镇魏家洲村一组。 申请人朱友乐与被申请人孙大海、孙大江、孙大学因小地名为“反背溪”(松树尖子)的林地权属发生争议,经镇村多次调解无效,请求政府解决。本府派员进行了认真调查,现调查终结。在调查过程中,第三人陈万国、覃超、陈开荣提出请求,对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争议的部分林地主张经营权。 申请人称,争议林地原为原木洞坡村集体林场的一部分,2001年原木洞坡村委会经村民代表会议决定将林场承包到农户经营,申请人以150元承包费取得争议林地的经营权并一直实际经营管理,请求人民政府依法裁决,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的林地南界为“坎悬”,这个“坎悬”是指反背溪的横路,因此争议林地应为被申请人享有经营权。 第三人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争议林地中的部分林地,早在实行责任制时第三人就取得了经营权,1982年县人民政府为其颁发了《林权证》。2004年换发《林权证》时,仍以原承包经营的林地为依据换发了新的《林权证》,这一部分林地依法应由第三人享有经营权。 经查,争议林地位于高家堰镇魏家洲村小地名“反背溪”(松树尖子),其四至为:东小子沟,南横路,西岩悬,北大岭湾沟抵漂口。该争议地系原木洞坡村与原车沟村交界之处,原属原木洞坡村集体林场的一部分,2001年原木洞坡村委会将林场承包到农户经营时,申请人朱友乐以150元承包费取得其经营权。但在承包时,所确定的林地范围包含了第三人陈万国、覃超、陈开荣已于1982年取得承包经营权的林地。2003年因沪蓉西高速公路征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对争议林地发生权属争议。 同时查明,被申请人孙大海、孙大江、孙大学为同胞兄弟,其与争议林地相邻的林地位于“碑潭”,原为其父孙正国经营,现为三兄弟共有林权。 本府认为:争议林地位于原木洞坡村范围内,原木洞坡村2001年将其承包给申请人朱友乐经营,其主体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但在承包时将第三人陈万国、覃超、陈开荣已于1982年取得承包经营权的林地列入了申请人朱友乐承包经营的林地范围,系重复发包,应予更正。被申请人主张其《林权证》中的南界“坎悬”是指“反背溪”的“横路”,经现场踏堪,“横路”沿线并无“坎”的存在,其主张不能成立。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争议的焦点在于被申请人的南界(也即申请人的北界)的确认,申请人《林权证》载明的北界为“岩悬”,被申请人《林权证》中记载的南界为“坎悬”,从现场地貌标志来看,该界确定为沿大岭湾沟斜下的山脊线较为合理。而由于高速公路施工导致该处地貌变化,山脊线在施工便道处中断,因此确定为“大岭湾沟抵施工便道下边线与该沟相接处”比较恰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一、申请人朱友乐位于“反背溪”(松树尖子)的林地的北界(被申请人位于“碑潭”的林地的南界)确定为“大岭湾沟抵施工便道下边线与该沟相接处”。 二、争议林地中第三人陈万国、覃超、陈开荣《林权证》中所属的林地由其分别按照《林权证》载明的范围享有经营权。 三、上述林地中已被依法征收的部分,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均不再享有经营权。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宜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二OO八年六月六日
朱友乐与孙大海林地权属争议案证据清单 序号 证据 名称 证据 类型 份数 证明 内容 1 朱友乐确权申请书 书证 1 证明政府依据申请人的申请进行调查处理的 2 当事人身份证明 书证 7 证明当事人的身份及基本情况 3 争议林地示意图 现场 笔录 3 证明争议林地的四至和方位 4 孙正国社员烧柴山卡片 书证 1 证明孙大海三兄弟登记的林地四至:东急鼓岭,南坎弦,西岩弦,北河边。 5 孙正国82年林权证存根 6 孙大海三兄弟06年林权证 7 朱友乐04年林权证登记表 书证 1 证明朱友乐登记的林地四至:东小子沟,南横路,西岩弦,北大岭湾沟抵漂口 8 陈万国82年林权证存根 书证 1 证明其登记的林地四至:东老岩水漂,南十字界迹,接陈万松的柴山界,西抵分水岭,接朱志刚贩林界,北十字界迹。 9 陈万国04年林权证登记表 10 陈万松82年林权证存根 书证 1 证明其登记的林地四至:东风洞子老岩水漂,南以界石字横过接陈万楷的柴山,西潮心,北小横路接陈万国柴山界。 11 陈万松04年年林权证登记表 12 陈万楷82年林权证存根 书证 1 证明其登记的林地四至:东老岩水漂,南界石迹,西小套子路口,北界字,与陈万松柴山接界。 13 陈开荣04年林权证登记表 14 林场承包合同书 书证 1 证明朱友乐登记的林地系承包原木洞坡村林场划分到户时承包给朱友乐的,其四至与林权证一致。 15 朱友乐交承包费收据 书证 2 16 林场划分到户原始记录 书证 1 17 91年土地祥查权属界线协议书 书证 1 证明争议林地位于原木洞坡村范围内。 18 询问钟品华笔录 证人 证言 1 证明91年土地祥查时两村界是沿山脊线即13至14号扣拐点。同时证明争议地应由朱友乐享有经营权。 19 询问朱大孝笔录 证人 证言 2 证明91年土地祥查时两村界是沿山脊线即13至14号扣拐点。同时证明争议地应由朱友乐享有经营权。 20 询问钟品高笔录 证人 证言 2 证明两村界为山脊,争议地应由朱友乐享有经营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