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谭友年,男,65岁,土家族,农民,住火烧坪乡青树包村四组。
被申请人:自治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熊显耀,系该局局长。
申请人谭友年不服自治县公安局作出的《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长公(火)决字[2008]第04号),向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已予受理,现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县公安局作出的《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长公(火)决字[2008]第04号),认定事实清楚,但因本人已风烛残年,多种疾病缠身,请求免于行政拘留处罚。
被申请人答复称:申请人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被公安民警现场查获,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款之规定作出的《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县人民政府依法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于2007年11月18日17时许,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行驶至火烧坪派出所门前,被公安民警现场查获。上述事实,有申请人的陈述和辩解、证人证言、机动车驾驶证查询记录等证据佐证,申请人对违法事实无异议。
本府认为:申请人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申请人以自己年老病为由请求免于行政拘留没有法律依据。被申请人对其违法行为所作出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行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2008年1月9日作出的《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长公(火)决字[2008]第04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二OO八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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