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终止通知书(长政复决字〔2008〕2号)
何宏玲:
你不服县工商局于2008年3月18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长工商处字〔2008〕3号)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县人民政府已依法受理。在审理中,你请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本府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特此通知。
二OO八年五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