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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基础知识解答17则

 
http://www.hbcy.gov.cn  2006-2-8 下午 06:14:45    

招投标基础知识解答17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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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招标投标活动应遵循的原则?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2.国务院有关部门如何分工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
    (1)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投标工作,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招标投标法》配套法规、综合性政策和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具体范围、规模标准以及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报国务院批准;指定发布招标公告的报刊、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介。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招标投标法》和国家有关法规、政策,可联合或分别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2)项目审批部门在审批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核准项目的招标方式(委托招标或自行招标)以及国家出资项目的招标范围(发包初步方案)。项目审批后,及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所确定的招标方式和范围等情况。
    (3)对于招投标过程(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中泄露保密资料、泄露标底、串通招标、串通投标、歧视排斥投标等违法活动的监督执法,按现行的职责分工,分别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并受理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按照这一原则,工业(含内贸)、水利、交通、铁道、民航、信息产业等行业和产业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分别由经贸、水利、交通、铁道、民航、信息产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进口机电设备采购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由外经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须将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通知项目审批部门,项目审批部门根据情况依法暂停项目执地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4)从事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从事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进口机电设备采购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由外经贸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从事其他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按现行职责分工,分别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5)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组织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查特派员,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工程招投标进行监督检查。
    3.楼堂馆所项目有哪些审批规定?
    (1)适用范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
    (2)具体规定:
    建设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地方项目和中央单位京外项目由当地人民政府审查、中央单位在京项目由首规委审查后,项目建议书报国家计委审批。2亿元以上和某些2亿元以下项目,由国家计委提出审查意见后报国务院审批。建设总投资3000万元以下,各地领导机关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报国家计委审批,某些项目由国家计委提出审查意见后报国务院审批;其他3000万元以下项目,由当地人民政府审批。开工报告,建设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项目由国家计委汇总后报国务院审批,3000万元以下项目报国家计委备案,北京地区项目由首规委报国务院审批。
    4.高档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哪些审批规定?
    (1)适用范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
    (2)具体规定:
高档房地产开发项目要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规定的批准权限审批。对建筑面积在10万m2及以上或总投资在2亿元以上的高档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以及所有中央国家机关在京单位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立项和开工,由国家计委审批。建筑面积在2万m2以、10万m2以下或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2亿元以下的高档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的立项及开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计委审批,并报国家计委备案。
    (3)依据:国发[1995]13号
    5.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审批程序和规定包括哪些内容?
    技术改造项目前期工作程序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以及开工报告的编制等。
    (1)项目建议书的审批
    凡列入《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计划》的项目,均视同立项,企业可据此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2)可行性研究报行的审批
    ①固定资产投资在2亿元以上(含2亿元)的项目,按项目承担企业的隶属关系,由行业主管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计经委)上报国家经贸委,由国家经贸委审核后上报国务院审批。
    ②固定资产投资在2亿元以下的限额以上项目,按项目承担企业的隶属关系,由行业主管部门或省级经贸委报国家经贸委审批。对其中部分项目,国家经贸委可酌情授权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或省级经贸委审批。
    ③限额以下项目,按项目承担企业的隶属关系,由行业主管部门、计划单列企业集团或省级经贸委审批。具备开工条件的,要及时上报国家经贸委。
    (3)限额以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报批条件
限额以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报批材料,按项目承担企业的隶属关系,由行业主管部门或省级经贸委上报国家经贸委。原省会及计划单列市限额以上项目的报批材料,要由所有省经贸委统一上报。报批材料主要包括:
    ①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可行性研究报告需由国家认定的甲级设计单位编制。
    ②报请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请示
请示应包括以下内容:
    A.改造的必要性
该产品的市场需求情况,包括全国已有生产能力及产量、进出口情况、市场需求量及预测等;项目承担企业的基本情况,包括主要产品生产能力及产量、销售收入、利税、资产负责情况等;该企业承担项目的主要产品优势。
    B.改造内容
产品纲领及目标;采用的技术和设备,改造的工艺五环节;相应淘汰的落后生产能力及落实方案等。
    C.外部条件
水、电、原料落实情况;环保意见等。
    D.总投资及资金来源
    总投资,其中固定资产投资(含外汇)、铺底流动资金;资本金具体来源(主要是企业自有资金和预算内资金);企业自筹资金及来源;承贷银行及贷款,其中固定资产贷款、铺底流动资金贷款。
    E.经济效益
    (3)有关附件
    A.行业审查意见。由委管国家局、信息    产业部、国防科工委出具(其中,国防科工委只对其主导民品项目出具审查意见)。重点是产品的市场需求,是否重复建设、改造方案的可行性、淘汰落后生产能力方案的可行性以及投资水平是否合理等。不需审查资金来源。
    B.银行经正式评估后出具的承贷意见。
    C.自有资金和资本金来源。要有银行或财政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D.环保部门出具的环保评价意见。
    E.其他外部条件。主要是水、电、原料等落实情况的相关材料。
    F.淘汰设备。需有按企业隶属关系由行业主管部门或省级经贸委负责人、企业法人代表签字的保证文件。
    G.开设“国债专项资金”专户的银行名称及账号。
    具备以上附件的B至G项后,方可上报可行性研究报告。
    (4)项目的开工
    具备开工条件的项目,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和有关银行将联合下达《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投资和资金计划》,各有关单位即可据此组织项目开工。
    6.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增加的包括哪些招标内容?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中,按照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规定,凡应报送项目审批部门审批的,必须在报送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增加有关招标的内容,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附件与可行性研究报告一同报送。
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增加的招标内容包括:
    (1)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的具体招标范围(全部或者部分招标);
    (2)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拟采用的招标组织形式(委托招标或者自行招标);拟自行招标的,还应按照《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5号)规定报送书面材料;
    (3)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拟采用的招标方式(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下放确定地方重点项目,拟采用邀请招标的,应对采用邀请招标的理由做出说明;
    (4)其他有关内容。
    7.如何保证潜在投标人平等、便捷地获取招标信息?
    切实贯彻公开性原则,保证潜在投标人平等、便捷地获取招标信息:
    (1)严格落实招标公告发布制度。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施工、勘察设计、监理以及设备材料招标,必须在国家指定的媒介(《中国日报》、《中国经济导报》、《中国建设报》、《中国采购与招标网》)发布招标公告。省级人民政府依照审批权限审批的依法必须招标的民用建筑项目,可以在省级发展计划部门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指定或者限制招标公告的发布地点和发布范围。对非法干预招标公告发布活动的,依法追究主管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责任。省级发展计划部门指定的招标公告发布媒介,应当报送国家计委备案。
    (2)公开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必须在招标文件中公开载明,并不得随意改变。凡未在招标文件中公开的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不得作为评标依据。
    8.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项目如何发布信息?
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9.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项目如何发布信息?
    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招标投标法规定的事项。
    10.招标人应当如何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国家对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有规定的,招标人应当按照其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相应要求。
    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确定工期的,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
11.招标人自行招标的书面报告至少应包括哪些内容?
招标人自行招标的,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计委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书面报告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1)招标方式和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介;
    (2)招标文件中投标人须知、技术规格、评标标准和方法、合同主要条款等内容;
    (3)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评标报告;
    (4)中标结果。
    招标人不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的,国家计委要求补正;拒不补正的,给予警告,并视招标人是否有招标投标法规定的违法行为,给予相应的处罚。
    12.招标公告发布应遵循哪些原则?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根据国务院授权,按照相对集中、适度竞争、受众分布合理的原则,指定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公告的报纸、信息网络等媒介,并对招标公告发布活动进行监督。
    13.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如何在指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必须在指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的发布应当充分公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限制招标公告的发布地点和发布范围。指定媒介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不得收取费用,但发布国际招标公告的除外。
    各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审批权限审批的依法必须招标伯民用建设项目的招标公告,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发展计划部门指定的媒介发布。
    14.招标公告应包括哪些内容?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投标截止日期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保证招标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拟发布的招标公告文本应当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发布招标公告,应当向指定媒介提供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项目批准文件的复印件等证明文件。在指定报纸免费发布的招标公告所占版面一般不超过整版的四十分之一,且字体不小于六号字。
    15.招标公告发布有哪些具体要求?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至少在一家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指定报纸在发布招标公告的同时,应将招标公告如实抄送指定网络。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在两个以上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的内容应当相同。指定报纸和网络应当在收到招标公告文本之日起7日内发布招标公告。
指定媒介应与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就招标公告的内容进行核实,经双方确认无误后在前款规定的时间内发布。
    16.对指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有哪些具体要求?
指定媒介发布的招标公告的内容与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提供的招标公告文本不一致,并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及时纠正,重新发布;指定媒介应当采取快捷的发行渠道,及时向订户或用户传递;指定媒介的名称、住所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公告并向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备案。
    17.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等级是如何认定的?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分为甲、乙两级。
    甲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按行政区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方管部门初审,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认定的甲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名单在认定后的15日内通报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和有关部门;乙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18.申请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单位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申请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是依法设立的中介组织;
    (2)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没有行政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3)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开展工程招标代理业务所需设施及办公条件;
    (4)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内部管理的规章制度;
    (5)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
    (6)具有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库。
    申请甲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除具备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近3年内代理中标金额3000万元以上的工程不少于10个,或者代理招标的工程累计中标金额在8亿元以上(以中标通知书为依据,下同);
    (2)具有工程建设类执业注册资格或者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专职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人员不少于2人;
    (3)法定代表人、技术经济负责人、财会人员为本单位专职人员,其中技术经济负责人具有高级职称或者相应执业注册资格并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的经验;
    (4)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元。
    申请乙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除具备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近3年内代理中标金额1000万元以上的工程不少于10个,或者代理招标的工程累计中标金额在3亿元以上;
    (2)具有工程建设类执业注册资格或者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专职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人员不少于2人;
    (3)法定代表人
技术经济负责人、财会人员为本单位专职人员,其中技术经济负责人具有高级职称或者相应执业注册资格并有7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的经验;
    (4)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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