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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规程
 
http://www.hbcy.gov.cn  2006-3-27 下午 04:41:44   
湖北省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规程

    一、求助接待与甄别 


    1、工作人员要热情接待求助人员,使用文明规范性语言。仔细询问后,要求求助人如实填写《湖北省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求助登记表》。 


    2、救助对象必须同时具备四个条件:一是自身无力解决食宿;二是无亲友投靠;三是既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又不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四是正在城市流浪乞讨度日的人员。以流浪乞讨为生存方式的人员不属于救助对象。 


    3、求助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救助管理站不予救助:①拒不如实提供个人情况的;②求助人身上有明显损伤,且本人拒绝说明情况的;③求助人员一年以内在同一救助单位已救助三次的。 


    4、属于救助对象的,应当及时安排救助,并填写《湖北省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受助登记表》;不属于救助对象的,工作人员要耐心说明不予救助的理由,并给予书面答复。 


    5、对公安、城管部门、社会组织和个人引导或护送到救助管理站求助的精神病人、危重病人、传染病患者,他们应先送到医疗机构救治,待病人基本治愈出院后,救助站对属于救助对象的予以救助。 


    6、因年老、年幼、残疾等原因无法提供个人情况的,应当先提供救助,再查明情况。 


    二、救助 


    政府、社会、家庭共同承担责任是现阶段社会救助的特征。 


    1、根据受助人员的需要提供下列救助:(1)提供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食物;(2)提供符合基本条件的住处;(3)对在站内突发疾病的,及时送定点医院救治;(4)帮助与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联系;(5)对没有交通费返回其住所地或者所在单位的,提供乘车(船)凭证。凭证加盖“不准买卖”。 


    2、保证受助人员一日三餐,伙食标准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3、根据受助人员的情况确定救助期限,一般不超过10天;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救助时限的,报同级民政主管部门备案。 


    4、受助人员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要在生活上给予照顾,并给予必要的保护。 


    5、受助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救助站对已经提供的救助应当立即终止:(1)受助人员故意提供虚假个人情况骗取救助的;(2)受助人员不事先告知救助管理站而擅自离站的;(3)受助人员救助期满,无正当理由不愿离站的。 


    三、受助人员的管理 


    1、坚持救助与管理并重的原则,树立管理就是服务的思想,尊重受助人员的人格。既要做好受助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使他们遵纪守法、配合工作,又要对受助人员敢于管理、善于管理。 


    2、受助人员要按救助管理站作息时间参加各类活动,救助管理实行24小时值班制,每班要配有2名以上工作人员。女性受助人员由女性工作人员负责生活管理。 


    3、受助人员必须男、女居室分开,老人、儿童居室分开,并原则上实行单人床铺。站内要有卫生间、盥洗室,有集中活动场所,有开、热水饮用。 


    4、对其他救助对象生命安全有危害的精神病人,可以对其实行约束性管理。  


    5、受助人员不得携带危险物品进入,其随身携带的物品交由救助站保管(生活必需品除外),在受助人员离开时归还。有条件的地方,可换上救助服装,服装印“救助”字样,以便受助人员服装洗换、消毒。 


    6、应当保障受助人员在受助期内的人身安全和随身物品的安全。制定消防事故紧急处理预案,按消防规定配备必要消防器材。加强救助管理设施设备及车辆安全检查,发现不安全因素,应及时排除,确保安全。 


    7、每天清扫室内外卫生,保持整洁;受助人员进站后及时洗澡、理发、换穿清洁衣服;对受助人员就餐后的餐具及时清洗、消毒。发现有传染病或疑似传染病的人员送传染病医疗机构隔离治疗。 


    8、制定一周饮食菜谱,保证饮食卫生,防止食物中毒。食堂注意清洁卫生,进餐按时有序。 


    9、受助人员要做到:(1)在救助期间应当遵纪守法,不得辱骂、殴打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受助人员,不得破坏救助设施,不得毁坏、盗窃公私财物,不得无理取闹、扰乱救助工作秩序。(2)必须遵守救助站的作息、卫生、学习等各项规章制度。对受助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工作人员应当及时制止;对违法违规情节严重或有犯罪嫌疑的,应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10、救助经费、物品的使用必须手续齐全,须有受助人、经办人、负责人签字(盖手印)方能生效。 


    11、救助管理站应将受助人员入站、离站、获得救助等情况的材料进行分类、整理,建立档案并妥善保管。一般受助人员档案保管期限为五年,伤亡受助人员的档案材料保管十年。 


    四、 离助(站) 


    1、根据受助人员情况不同,离助方式有:(1)提供乘车凭证;(2)亲属寄路费返回;(3)亲属接回;(4)单位接回;(5)流出地民政部门接回;(6)流入地民政部门送回;(7)自愿离站;(8)擅自离站;(9)终止救助;(10)当地政府安置;(11)死亡。 

 
    2、受助人员自愿放弃离开救助站的,应当事先告知,救助站不得限制。未成年人及其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离开救助站,须经救助站同意;未经同意擅自离开,视同放弃救助。 


    3、对受助的残疾人、未成年人或者其他行动不便的人,救助地应当通知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接回;亲属或者所在单位久不接回的,应派人护送返回。 


    4、对于无法查明户口所在地和住所地、也无法查清亲属和单位的,由救助主管部门提出安置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及时安置。此类受助人员在站内滞留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个月。 


    5、对于受助人员在站内死亡的,要查明原因并做好详细记录。属于正常死亡的,由医院出具死亡证明,并在当地公安部门备案;属于非正常死亡的,应向当地公安部门报案。 


    6、受助人员离站时,应按要求办理离站手续。 


    五、 省际省内受助人员的接送 


    1、对于不能自行返回、久不接回的受助人员坚持属地接送、相邻地区就近接送原则。 


    2、省内跨市州的接送由市州救助站承担(咸宁市由咸安区救助站负责,恩施州由恩施市救助站负责),市州救助站负责护送到县级民政部门,县级民政部门送至户口所在地或住所地。 


    3、跨省受助人员的接送(负责接回鄂籍在外省的受助人员和送出外省在鄂的受助人员)责任划分如下:(1)十堰市救助站对口陕西省;(2)襄樊市救助站对口河南省;(3)黄冈市救助站对口安徽省;(4)黄石市救助站对口江西省;(5)荆州市救助站对口湖南省;(6)宜昌市救助站对口重庆市;(7)其它省市的由武汉市救助站对口负责。 


    六、救助站管理 


    1、各级民政部门和救助管理站要积极争取当地财政支持,加大对基础设施的投入。救助站所需大型设备、基础设施购建要列入财政专项预算。救助部门(救助站)可以接受捐赠,福利彩票筹集的福利金可用于救助。 


    2、要建设一支有爱心、肯吃苦、乐于奉献的高素质队伍。(1)救助工作人员须具有中专以上学历,法制观念、服务意识强;(2)领导班子成员要选择政治好、肯学习、事业心强的人员担任;(3)上岗人员必须进行教育培训,使其熟练掌握实施救助管理工作的原则、内容、方式和方法。对考核不合格或不适应做救助管理工作的人员,坚决调离救助管理工作岗位。 


    3、严格执行工作人员行为规范。(1)不准酒后上班;(2)不准拘禁或者变相拘禁受助人员;(3)不准打骂、体罚、虐待受助人员或者唆使他人打骂、体罚、虐待受助人员;(4)不准敲诈、勒索、侵吞受助人员的财物;(5)不准克扣受助人员的生活供应品;(6)不准扣压受助人员的证件、申诉控告材料;(7)不准任用受助人员担任管理工作;(8)不准使用受助人员为工作人员干私活;(9)不准调戏妇女。以上“九不准”要公布上墙,接受监督,对违反规定的工作人员将严厉处罚。 


    4、加强规章制度建设。建立健全救助管理站岗位责任制、安全责任制、财务管理、档案管理等各项规章制度,并加以落实,实现规范化管理。 


    5、加快网络建设。救助管理站要配备办公自动化所需的相关设施设备,及时将救助人员的信息上网公开,便于其家人寻找和防止重复救助。 


    七、 职责与责任追究 


    1、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救助管理工作领导和监督,并履行以下职责: 


   (1)监督救助站落实救助措施和规章制度;  


   (2)指导检查救助管理工作情况; 


   (3)对救助站工作人员进行教育、培训; 


   (4)调查、处理救助站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纪问题; 


   (5)帮助救助站解决困难,提供工作条件; 


   (6)负责辖区内流出救助人员的联系与查询。 


    2、救助站不履行救助职责的,求助人员可以向当地民政部门举报;民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责令救助站及时提供救助,并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3、救助管理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本规程。对于违反《救助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以及本《规程》的,由上级民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本规程适用于各级民政部门及救助管理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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