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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民政府转发《省人民政府关于煤炭资源整合的实施意见》通知

 
http://www.hbcy.gov.cn  2006-8-25   长政发〔2006〕38号 

省人民政府关于煤炭资源整合的实施意见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8号)和《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等文件精神以及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要求,现就全省煤炭资源整合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和步骤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可持续发展和安全发展,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必要的行政手段,一手抓煤矿整顿关闭,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一手抓煤炭资源整合,淘汰落后生产能力,促进煤炭工业结构调整,提高煤矿安全保障水平。

  (二)工作目标

    1、严格控制煤矿数量。以全省现有696处煤矿为基数,原则上按照压减35%的比例进行控制,到2008年6月底,全省煤矿数量控制在482处以下,其中黄石市47处以下、襄樊市25处以下、荆州市10处以下、宜昌市181处以下、十堰市20处以下、荆门市54处以下、咸宁市25处以下、恩施州120处以下。各地在实际工作中要力争多关闭。

    2、坚决淘汰落后生产能力。淘汰巷道式采煤等非正规采煤方法,淘汰年生产能力3万吨以下的矿井,煤炭资源整合后形成的矿井生产能力不低于6万吨/年。边角地带或边远山区,按程序报批后,合理确定井型。

    3、切实提高煤矿整体水平。煤炭资源整合应由一个法人主体实施,以大并小,以优并劣,形成一套生产系统。通过资源整合、技术改造和强化安全管理,提高安全保障程度,减少各类事故发生。

    二、切实抓好煤炭资源整合

  (一)进一步加大整顿关闭工作的力度。

    在进一步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煤矿整顿关闭的意见》(鄂办文〔2006〕20号)的基础上,加大下列三类矿井的关闭力度。

    1、资源接近枯竭和布局不合理矿井。采矿许可证证内保有储量低于10万吨且采矿许可证在2007年年底前到期的煤矿,采矿许可证到期后及时注销各种证照,当年依法予以关闭;采矿范围在垂直方向上相互重叠的矿井,只能保留一个,其余予以关闭。

    2、生产和能力落后的矿井。关闭生产能力在3万吨及以下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2007年底以前淘汰年生产能力在3万吨及以下的矿井。

    3、地方人民政府决定依法予以关闭的矿井。各级人民政府对发生重特大事故后决定依法予以关闭的矿井;各级人民政府决定依法关闭的不符合当地产业政策的矿井。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地方人民政府国土、煤炭、安监部门提出关闭和淘汰的矿井名单,提请同级人民政府或者由地方人民政府依法直接作出关闭决定。

  (二)切实搞好煤炭资源整合。

    1、煤炭资源整合的范围

  (1)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对下列合法矿井(含生产矿井、新建矿井和改扩建矿井)进行整合:单井年生产能力在3万吨及以下的;一个采矿权人,存在两对或多对矿井的;布局不合理、井田划分不合理的;单翼开采矿井走向长度不足500米的,双翼开采走向长度不足1000米的;开采同一煤层,矿井之间无不可逾越的地质构造相隔的。

  (2)已关闭矿井原则上不得纳入整合范围,经认定尚有开采价值的资源可以纳入整合范围;年生产能力3万吨及以下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不得纳入整合范围。

  (3)属于整合范围、具备整合条件的矿井都必须进行整合,拒不参与整合或未按规定期限进行整合的,不予批准单井改造,采矿许可证到期后,所有证照不再变更延续,依法关闭。

    2、煤炭资源整合的方式

    由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整合矿井进行资产评估后,以一个规模较大、技术力量较强、经济效益较好的煤矿为整合主体,出资对相邻矿井进行收购,保留一套生产系统;或按照平等协商、互惠互利、自愿合作的原则,通过产权入股,形成新的煤矿,保留一套生产系统。

    3、煤炭资源整合的程序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制订辖区内煤炭资源整合方案,并逐级上报。经批准后,整合矿井按照新建煤矿的设计、审查、验收、办证的程序进行。

    三、有关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煤矿整顿关闭和煤炭资源整合工作,由省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分级负责。省政府成立专门的工作机构,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抓落实。各产煤市(州)、县(市)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指定牵头部门,落实政府和职能部门的工作责任。各产煤县(市)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切实加强对煤矿整顿关闭和煤炭资源整合工作的领导。

  (二)制定三年规划。市(州)政府要根据省政府下达的矿井数量控制指标,组织制定本地煤矿整顿关闭和煤炭资源整合工作三年(2005年7月—2008年6月)规划,确定到2008年6月底保留的矿井,明确分年度减少矿井数量计划和名单,并按县(市)进行分解。其中矿井关闭淘汰主要应安排在2006年和2007年,2008年原则上不安排关井计划。

    各产煤市(州)于2006年7月31日前正式上报规划,经批准后实施。

  (三)完善联合执法机制。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意见》(鄂办文〔2006〕20号)和《关于制定煤矿整顿关闭工作三年规划的指导意见》(安委办〔2006〕19号)所规定的职责,建立健全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联合执法机制,提高执法权威和执法效率。

    二○○六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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