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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和规范部门统计工作的通知

 
http://www.hbcy.gov.cn  2006-2-8 上午 08:26:36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和规范部门统计工作的通知


    二、各级各部门要依法向政府综合统计部门报送本部门基本统计资料
    根据《统计法》的规定,各乡镇和县政府各部门在统计业务上必须接受同级政府综合统计部门的领导,严格执行国家和政府综合统计部门制定的统计报表制度,高质量地完成国家统计调查、部门统计调查和政府综合统计部门布置的统计调查工作任务,做到表种不缺,指标不漏,时间不迟,数字不错。财政、经济、商务、银行、保险、工商、税务、质监、交通、公路、运管、邮政、电信、文体、教育、科技、广电、档案、卫生、民政、法院、检察院、司法、公安、劳动保障、人事、建设环保、气象、国土资源、计生、水利、水产、林业、旅游等部门,在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报送本部门统计资料的同时,必须按时向同级政府综合统计部门报送本部门的统计资料。银行、保险、邮政、电信等部门还必须提供本部门季度、年度财务报表,以保证部门统计资料的完整、准确。
    三、政府综合统计部门要依法对部门统计资料的提供提出明确要求,严格执行统计资料的保密规定
    政府综合统计部门要依法履行组织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全社会统计工作的职责,按照建立健全社会统计信息中心的目标要求,加强对部门统计的协调和指导。对部门统计工作,尤其是资料的报送要提出明确要求。要依照《统计法》和《湖北省统计管理条例》的规定,加强部门统计资料的管理。各部门在公开、发布统计资料时,应征得政府综合统计部门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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