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收支行为,严格控制新增债务,防范和化解债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及国家有关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开展债务清理,锁定债务总额。全县所有行政事业单位,要对本单位的债务情况进行全面清理,建立债务明细台帐,并就每笔债务形成的原因、责任等情况进行认真分析,形成综合报告,由财政局负责汇总审核,锁定现有债务。 第三条 制定偿还计划,积极化解债务。按照“谁举债,谁偿还”的原则,各负债单位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债务化解计划,及时偿还债务。要通过增收节支、盘活资产、清收债权等多种方式,落实偿债资金来源。对付息债务,其利率不得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利率。要加大债权清收力度,特别是对干部职工拖欠的公款要限期收回,用于偿还到期的各类债务。 第四条 严格管理权限,禁止擅自举债。严格控制非政府行为的部门举债。因特殊情况确需新增债务,应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写出专题请示,报经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批。经批准产生的债务必须及时纳入帐内管理,按会计年度随同年度财务决算上报债务决算。未经批准,不得发生新增债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