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使各级政府及其部门深入推行政务公开,增强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建立廉洁高效政府,根据《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长政发〔2005〕3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各级行政机关,乡镇人民政府,法律授权具有行政管理职能和执法职能的事业单位。供水、供电、供气、电视收视、医院、学校等公用事业单位参照执行。
第三条 县政府负责全县政务公开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县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具体考核工作。
第四条 政务公开工作的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 政务公开工作考核纳入县政府对乡(镇)政府和县直部门的年度工作目标考核之中。
第二章 考核内容和标准
第六条 政务公开工作的考核内容:
(一)政务公开组织领导情况。包括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和有关单位是否按规定开展政务公开的组织协调、综合指导、检查监督、考核评比,领导责任制的落实、政务公开各项制度是否建立健全等情况。
(二)应当对外公开的政务的公开情况。
各乡镇政务公开情况。主要包括:1、年度重大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目标,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项目,当年为群众办实事项目及完成情况;2、乡镇领导的分工情况、乡镇领导干部廉政情况以及乡镇人大代表的建议、议案办理情况等;3、乡镇政府财政预、决算情况,大额资金的分配、使用情况,政府采购、乡镇干部医疗费、差旅费、办公费和招待费支出的情况;4、乡镇一般干部的调入、聘用,大中专毕业生分配、征兵等指标分配的原则、标准、条件及结果以及干部选拔任用、评定和机构改革人员分流情况;5、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容易滋生腐败的环节等重大问题进行公开。
县政府及各职能部门政务公开情况。主要包括:1、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年度工作目标及执行情况;2、财政预算及执行情况;3、上级政府或政府部门拨的专项经费的分配、使用和管理情况;4、为抵御灾害而接受捐赠款物的管理和使用情况;5、工程项目招投标及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6、干部选拔任用、公务员录用以及机构改革人员分流情况;7、县政府各部门单位概况、工作人员、部门职责、内设机构、办事流程、联系方式等。8、办理行政许可、进行行政处罚的依据、程序、结果是否公开、透明,适宜公开的文件是否尽量公开等。 医院、学校以及水、电、气、电视收视等公用事业单位办事公开情况。主要包括:1、医院是否认真开展院务公开,推行药品(器械)集中招标采购和医疗收费、药品价格公示制度,是否坚决杜绝了医药购销中给予、收受回扣和医疗服务中的“开单提成”、“收受红包”等问题;2、学校是否认真开展校务公开,治理教育乱收费,全面推行义务教育阶段“一费制”收费办法。对享受“二免一补”政策的情况,是否实行“三公开”;是否严格执行高中招收择校生“限分数、限人数、限钱数”的政策,择校收费款项的用途是否公开等;3、水、电、气、电视收视等公用事业单位,是否积极推行办事公开制度,严格价格管理。收费价格调整是否举办了听证活动,坚决杜绝了乱调价、乱收费等行为。
(三)应当在单位内部公开的事项的公开情况。主要包括:1、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2、机关内部财务收支情况;3、干部人事管理情况;4、干部职工收入分配、福利待遇情况;5、干部职工关心的其他重要事项。
(四)政务公开的形式。是否从实际出发,采取多种形式和层次进行公开。
(五)政务公开的效果。主要是考核通过政务公开,是否体现以下效果:机关作风明显改善,行政效能明显提高;没有被群众投诉或投诉次数明显下降,群众上访和越级上访次数明显下降,没有因政务工作透明度不高而引起上访现象;机关工作人员没有出现严重的行政过错。
(六)县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规定的其它考核内容。
第七条 政务公开考核的基本标准:
(一)组织机构健全,领导责任明确;公开范围全面,重点突出;公开内容齐全,明确具体;公开形式完备,实用有效;监督保障制度完善,公开效果显著。
(二)方便基层、方便群众,工作效率得到提高;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监督,消极腐败现象得到有效遏制;严格依法管理、审批、征收税(费)、行政处罚等,依法行政水平得到提高。
第八条 考核验收采取百分制的量化考核办法,政务公开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
优秀:积极执行政务公开的各项规定,重点突出,措施得力,成绩显著,社会反映好,群众满意率高。综合评分90分以上(含本数,下同);
良好:认真执行政务公开的各项规定,工作有重点,措施比较得力,取得了一定成效,群众比较满意。综合评分80分以上、90分以下;
合格:自觉执行政务公开的各项规定,基本能按要求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群众基本满意。综合评分60分以上、80分以下;
不合格:政务公开不全面、不彻底,没有抓住重点,不符合政务公开的有关规定,甚至流于形式,搞假公开,群众不满意。综合评分60分以下。
第三章 考核程序和方法
第九条 政务公开考核工作由县政府统一领导,县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承办。
第十条 政务公开考核采取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方法。平时考核随机进行,年度考核于每年年末或次年年初进行。年度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
第十一条 考核的基本程序:
(一)制定考核方案,向被考核单位发出考核通知;
(二)被考核单位接到考核通知后,进行自我总结,并形成书面材料;
(三)考核小组进行实地考核,在考核基础上,研究提出初步考核等次,报县政府审定,审定意见及结果通知被考核单位,并向党委、纪委、组织(人事)部门通报。
第四章 奖励与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对政务公开工作考核中被评为优秀等次的政府及其部门,给予表彰;对在政务公开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被评为不合格等次的政府及其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诫免谈话,并取消年度单位和行政一把手评先、评模资格。
第十三条 对拒不实行政务公开,失职渎职的;弄虚作假,按规定该公开的内容不公开的;承诺不兑现,投诉处理不及时,酿成集体上访和群体性事件的;在政务公开中有打击报复、侵犯民主权利等违纪行为的,对被考核单位主要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由组织(人事)部门视情节调离其工作岗位、责令辞职或免职,监察机关依照有关规定,视情节追究纪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县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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