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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8月10日 8:41:42 星期四
 
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证工作的意见
 
发布时间: 2008-3-18 上午 10:59:19  文号: 长政发〔2008〕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湖北长阳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为了充分发挥公证工作在经济建设、社会生活和对外交往中的服务、沟通、证明和监督职能,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地发展,维护社会和谐与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提出的“在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必须充分发挥公证工作的职能作用”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就进一步加强我县公证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公证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活动中的意义和作用

    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公证制度作为国家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际公认的预防性司法证明制度。相对其它行政、司法活动而言,公证具有三大显著特征:一是预防性。公证是最早介入民事、经济活动的一种法律手段。它通过对当事人的民事、经济法律行为、文书和事实的审查,引导和规范当事人依法进行民事、经济活动,发现和纠正违法行为,从而构筑起社会和谐与稳定的第一道防线。二是证据力。公证书是国际通行的法律文书,具有其它认证、鉴证和证明所无法替代的法律效力。一旦发生纠纷,公证书有助于行政、司法机关迅速、准确查明案件事实,依法、及时解决争端,有效降低和节约行政、司法成本。三是公信力。公证有别于行政强制和司法制裁,它是通过公平、公开、公正的法律监督,调节公民、法人的民事、经济法律关系,保障其合法权益得以充分、及时、有效实现,因而具有较高的社会公信力。切实加强公证工作,对于依法调节社会关系,规范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高度,提高对加强公证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把依法公证与机关效能建设、政务公开、党风廉政建设有机结合,切实加强领导,强化措施,为全县公证事业的健康发展创造良好条件。

    二、积极运用公证手段依法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

    随着改革开放的逐步深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特别是随着我国加入WTO,对政府转变职能、实施依法行政和依法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各级各部门要积极应对,努力实现行政管理向主要依靠法律手段的根本性转变,不断提高行政工作效率和政府部门的社会公信力。特别是要积极带头运用公证法律手段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形成依法办事的浓厚氛围,引导、规范公民和法人的民事、经济行为,预防纠纷,减少诉讼,更好地发挥公证的服务、沟通、证明和监督职能以及公证的证明效力和强制执行效力,维护社会公正和市场经济秩序,进一步塑造廉洁、公正、务实、高效的政府形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明确了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的公证业务范围为“公证事项和公证事务”两大类。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从增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坚持依法行政,在涉及有关重大事项和活动中,积极引入公证法律监督机制,自觉维护公证在社会事务管理中的权威性。将公证纳入执法检查、政府招投标、债权债务转移、信贷及资产拍卖、项目风险评估、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等各个环节。通过加强公正、公开、透明的公证法律监督,给广大人民群众一个“明白”,保广大干部一身“清白”。今后,对应当公证而未申请办理公证,造成国家、集体财产重大损失,严重影响社会安定(群体性的投诉和上访)或发生违法乱纪和腐败行为的,要从严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三、努力提高公证法律服务的质量和水平

    各公证机构要围绕大局,服务中心,主动介入经济建设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不断拓宽公证服务领域,为全面建设和谐社会、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提供综合性、全方位的非诉讼公证法律服务。要深入开展“两化一公开”办证服务,进一步规范执业行为,严格办证程序,健全工作制度,公开办证依据、收费标准、权利义务、办证结果和服务承诺,自觉接受社会公众监督。要认真做好证前、证中和证后服务,证前要认真进行相关资格、资质和资信等条件的调查和审核,发现问题要认真记录在案,并及时向有关单位和人员反馈;证中要本着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原则,严格监督,认真把关;证后要认真做好跟踪、回访等工作。要深化公证工作改革,积极推行主办公证员制度,扩大要素式公证书的使用范围,对重大疑难案件实行集体讨论制度,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要切实加强公证员队伍建设,强化教育培训,恪守职业道德、职业纪律和服务承诺,严格收费标准,健全执业监督检查制度,完善惩戒处罚机制,杜绝行业不正之风,维护公证的形象和权威。

    四、切实加强和改进对公证工作的领导

    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和支持公证机构依法履行职责,保证公证机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外,其它行政机关不再办理有偿性的对具体经济、民事行为的证明事务。要切实为公证机关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保证公证工作的顺利开展;要进一步完善管理机制,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实现公证管理的科学化和规范化。

    二○○八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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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条信息: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县审计局2008年审计工作要点及审计项目计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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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表彰乡镇食品安全农村药品“两网”建设先进单位的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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