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湖北长阳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为进一步完善国有关停改破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制度,县人民政府决定对《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国有关停改破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医疗保险暂行办法》(长政发〔2006〕22号)作如下修改:
一、第三条“……。对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条件的退休人员,由自治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程序为其办理参保缴费手续。……。”修改为“……。对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条件的退休人员,以行政主管部门为单位,统一向自治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办理自2006年7月1日起的整体参保缴费手续。”
二、第六条“住院医疗统筹基金以企业缴纳为主、财政给予补贴的方式,即企业人年缴费500元,自治县财政从年度再就业预算资金中人年补贴500元,实行先交后补。企业承担部分可用现有资金或通过资产变现等渠道予以解决,特别困难的企业,经职代会讨论通过或退休人员自愿缴费的,可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大病救助医疗保险费由退休职工个人按照规定标准缴纳。”修改为:“住院医疗统筹基金以企业缴纳为主、财政给予补贴的方式,即企业人年缴费500元,自治县财政从年度再就业预算资金中人年补贴500元,实行先交后补,连续缴费满13年(也可趸交)。企业承担部分可用现有资金或通过资产变现等渠道予以解决。特别困难的企业,经职代会讨论通过或退休人员自愿缴费的,可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大病救助医疗保险费由退休职工个人按照规定标准缴纳。”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缴费不足13年死亡的,不足年限的医疗保险费由所属单位继续缴纳。单位确实无力缴费的,应书面报告自治县人民政府,经自治县人民政府领导批准后由自治县财政局从其行政主管部门的财政资金中扣缴。”
三、第七条“……。中止后未补缴的,视为自动放弃参加医疗保险。”修改为“……。补缴期间和停缴期间的医药费由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承担。中止后未补缴的,视为自动放弃参加医疗保险。”
以上修改条款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国有关停改破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修正)
二○○八年四月七日
附件: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国有关停改破
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修正)
第一条 为切实保障自治县属国有关停改破困难企业退休人员的医疗待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解决国有困难企业和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基本生活问题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2号)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关停改破困难企业退休人员是指下列人员:
(一)2005年12月底以前,依法破产、改制和关闭的自治县属企业中已正式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
(二)停产一个自然年度以上、在职职工连续12个月未发放工资的自治县属企业中2005年12月底前已正式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
第三条 关停改破困难企业的认定,由自治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经济商务局共同审查认定。对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条件的退休人员,以行政主管部门为单位,统一向自治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办理自2006年7月1日起的整体参保缴费手续。不符合条件的,由自治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予以书面答复,并告知理由。
第四条 国有关停改破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只建立住院统筹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救助保险,不建立个人帐户,门诊医疗费用由退休人员本人承担。国有关停改破困难企业退休人员住院医疗费和大病救助医疗保险费采取逐年缴费的办法。
第五条 缴纳住院医疗保险费按参保时自治县上年度退休人员平均住院医疗费和10%的年递增率计算出10年的平均缴费额,平均缴费额即为住院医疗保险年度实际缴费总额。
第六条 住院医疗统筹基金以企业缴纳为主、财政给予补贴的方式,即企业人年缴费500元,自治县财政从年度再就业预算资金中人年补贴500元,实行先交后补,连续缴费满13年(也可趸交)。企业承担部分可用现有资金或通过资产变现等渠道予以解决,特别困难的企业,经职代会讨论通过或退休人员自愿缴费的,可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大病救助医疗保险费由退休职工个人按照规定标准缴纳。
缴费不足13年死亡的,不足年限的医疗保险费由所属单位继续缴纳。单位确实无力缴费的,应书面报告自治县人民政府,经自治县人民政府领导批准后由自治县财政局从其行政主管部门的财政资金中扣缴。
第七条 医疗待遇从企业足额缴费和财政补贴资金到位的次月起,按照《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规定支付。未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的,从未足额缴费的当月起,中止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中止后继续缴费的,必须按规定将中止期间的全部欠费补齐。中止享受医疗保险待遇达180天(含180天)以上补缴医疗保险费的,从缴费当月开始计算,6个月后方可享受统筹基金支付的待遇。补缴期间和停缴期间的医药费由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承担。中止后未补缴的,视为自动放弃参加医疗保险。
第八条 有经济承受能力或生产经营状况好转的国有关停改破困难企业,应按照《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规定,及时为本单位退休人员办理包括个人帐户在内的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险。
第九条 2005年12月底以前企业破产、改制和关闭时,职工已解除劳动关系,2006年1月1日以后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参照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相关规定执行。2006年1月1日以后破产、改制、关闭企业以及特困企业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其医疗保险由所属企业破产清算组或企业按一次性清偿10年的办法缴纳医疗保险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
第十条 国有关停改破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医疗保险工作,由自治县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自治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承办。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