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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8月10日 8:41:42 星期四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周边学生托管机构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08-4-3 上午 11:18:06  文号: 长政办发〔2008〕3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公民个人举办学生托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长政办发〔2006〕53号),进一步加强学校周边学生托管机构的管理,切实落实安全责任,维护受托学生权益,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切实理顺管理关系

    近年来,随着打工经济的蓬勃兴起,留守儿童逐年增多,学校周边为学生提供食宿、辅导作业和承担教育、管理及监护职责的托管机构应运而生。这些机构的产生,虽然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打工家庭的后顾之忧,但从发展的现状来看,也存在着不少的问题。一是部分托管机构不具备保育基本条件,设施简陋,卫生条件差,安全隐患突出;二是学生托管制度不健全,管理不规范,家长、学生、托管机构三方职责不清,责任不明;三是托管机构服务职能不到位,受托学生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四是监管主体责任不明确,存在管理缺位现象,因此加强学生托管机构管理刻不容缓。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相关部门必须本着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重视学校周边学生托管机构的管理。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各乡镇人民政府要与学生托管机构签订安全责任书,加强学生托管机构的安全综合监督管理。工商、教育、卫生、物价、公安、安监等有关部门要依照法定职权履行管理职责。
凡登记注册的学生托管机构,教育行政部门要对举办者和保育员进行岗前培训,并对其业务活动进行检查、指导和监督;卫生行政部门要对各托管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检查、监督,按规定对卫生保健人员、保育员、炊事员进行培训;公安消防部门要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物价部门要定期对其收费情况进行检查;工商部门要定期对其经营行为依法进行检查和监督。

    二、坚持标准,严格准入,健全托管管理机制

    学生托管机构必须坚持保育与教育相结合、管理与服务相统一的原则,公民个人举办学生托管机构,应当符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客观实际需要,并依法向工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未经登记注册,任何人均不得举办。

    举办学生托管机构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卫生标准,与保育、教育、管理、服务相适应的场所和设施,学生托管机构的场所要求能封闭管理,设施齐全、安全,周边环境良好,室内人均活动面积达到3平方米以上。

    (二)学生托管机构应当配备保育员、保健员等专职或兼职的工作人员,要求具有一定的教育、保育、保健职业技能,高中以上学历,身体健康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学生托管机构工作人员上岗前应当进行全面的体格检查,凡患有卫生部门规定不得从事托教工作的各类疾病人员不得从事托教工作,家庭成员患有上述疾病的不得开办学生托管机构。

    为进一步健全管理机制,落实责任,学生托管机构要与被托管学生所在学校建立联系制度,接受学校的教育教学指导,科学教育和管理学生,严禁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努力为委托对象提供满意的服务;同时,要与被托管学生家长签订托管合同,就托管学生的教育、保育、安全、食宿、监护、管理以及收费等事项,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及违约责任,并严格、全面履行。

    三、定期排查,督促整改,努力提高保教质量

    学生托管机构必须严格服从管理,在经营服务过程中有违反价格、卫生、消防、安全等违法行为的,将分别由自治县物价、卫生、工商、公安消防、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因管理不善,造成托管学生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迅速组织专班对辖区内托管机构进行排查,凡未登记注册开办学生托管机构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规定予以查处或取缔;经批准设立的学生托管机构,如果存在消防、饮食等安全隐患问题的,要现场下发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如整改仍不合格者,由工商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并予以公布。

    二○○八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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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条信息: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县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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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表彰2007年度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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