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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8月10日 8:41:42 星期四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县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08-4-3 上午 11:23:32  文号: 长政办发〔2008〕3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职业病是危害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严重疾病,事关广大劳动者切身利益,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保障劳动者健康及相关权益,促进县域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现就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切实增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近年来,各乡镇政府及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广泛开展《职业病防治法》的宣传,启动实施了工矿企业职工健康检查工作,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起到了良好的推进作用。但我县职业病防治工作仍然存在认识不到位,督办不力现象,工作还存在很多薄弱环节。一些企业在新、改、扩建时未按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职业病危害的申报,也未按规定对职工进行职业病防治知识培训和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致使职业病发病率有所上升,由于未参加工伤保险,职业危害引起的纠纷也逐渐增多。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政府有关部门要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从构建和谐社会、维护社会稳定、保护劳动者健康、推进平安长阳建设,的大局出发,切实增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认真分析各地各单位当前的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督促企业整改落实。

    二、坚持预防为主,标本兼治,建立预防控制职业病危害的长效机制

    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综合治理,标本兼治。一是要落实职业病防治业主负责制。企业是防治职业危害的主体,企业法定代表人是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依法在本单位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工作制度,配备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将职业卫生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制定工作计划,落实工作措施,认真研究解决职业病防治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二是要建立健全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控制效果评价制度。凡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等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在可行性论证阶段按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应报卫生行政部门对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进行审查。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或经审查不符合职业卫生标准和相关要求的,有关部门不得办理审批手续,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应由卫生部门对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和使用。三是要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护制度。用人单位应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在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被安排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未经离岗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同时用人单位应将健康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本人,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要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妥善保存。四是要建立健全职业病培训和劳动防护用品使用督查制度。用人单位应按要求组织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卫生安全知识培训教育,建立职业安全卫生培训档案。为保障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用人单位必须按国家规定为从事职业危害的工作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并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使其在劳动过程中免遭或减轻事故伤害或职业危害。五是要建立健全职业病的工伤保险制度。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

    三、实行职业危害监测报告制度,认真做好职业病鉴定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各工矿企业要建立职业危害监测系统,在各生产班组确定兼职人员负责收集职业危害信息,及时向安全管理负责人报告。在发生职业危害事故和职业病时,各工矿企业必须在组织抢救的同时,及时将事故信息报告所辖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县安监局和卫生局。县安监局、卫生局在接到事故信息报告后,要及时组织检查,并迅速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同时依照各自职责开展事故救援、调查和处理,切实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疑似职业病人,县卫生局每年要组织体检,追踪观察,及时报送上级专业诊断机构进行诊断,企业也必须无条件提供劳动者作业证明。对确诊的职业病人,县劳动局要定时组织鉴定,同时督促协调相关企业落实治疗的补偿费用,使职业病人病有所医,老有所养。

    四、加强领导,依法监管,确实把职业病防治工作落到实处

    职业病防治工作,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责任。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和《工会法》等有关规定,从职业危害的预防控制,企业市场准入、劳动用工,职业危害项目申报,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危险化学品监管等环节入手,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共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严厉打击侵害劳动者权益的行为。为进一步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县政府建立职业病防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县卫生局牵头,相关职能部门参加,定期召开会议,通报工作情况,研究和部署工作措施。卫生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和技术服务能力建设,加大对企业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的监督力度,依法履行职业卫生监督执法职能,积极开展职业危害因素评价、监测和职业病相关体检、诊断、治疗工作,要加强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普及职业病防治知识,增强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观念,提高劳动者自我健康保护意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经济商务部门要督促企业完善职业病防护生产设施,落实职业病防护生产措施,加强监督检查。劳动保障部门要积极扩大工伤社会保险覆盖面,督促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履行劳动合同,落实职业病人的工伤社会保险待遇。发改、国土、建设等部门在审批含有职业病危害项目的新、改、扩建工程时,要依法把好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审查关。工会、妇联等群团组织要充分发挥社会舆论和监督作用,督促用人单位加强行业自律,改善劳动条件,治理职业危害,保障劳动者的健康安全。

    二○○八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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