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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8月10日 8:41:42 星期四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08-5-14 上午 09:28:50  文号: 长政办发〔2008〕6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湖北长阳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为切实加强全县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提高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水平,有效遏制质量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县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增强做好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责任感

    当前,随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工业企业以及房地产开发等建设项目的实施,全县工程建设已进入新一轮高潮,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面临着范围广、难度大、任务重的新形势。由于投资主体的多元化,乡镇建设管理机构的调整,全县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中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和不容忽视的突出问题。一些地方和部门对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安全重视不够,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意识比较淡薄,监督检查不力,甚至还存在着管理死角。有的建设单位不严格执行国家的基本建设程序,有的施工单位使用劣质建筑材料和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施工设备,行业管理不规范,技术服务指导不到位。这些问题已成为全县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的重大隐患,如不及时有效解决和纠正,将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做好全县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务必引起高度重视,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全县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增强做好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工作的使命感、责任感和紧迫感。

    二、明确职责,加强配合,提高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水平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实行行业监督、分级管理、部门配合、参建各方负责的管理体制。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投资30万元以下、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建筑层数三层以下(含三层)的农(居)民住宅建设及构筑物(以下简称限额以下工程)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按照规定配备具有一定建筑专业技术知识的专职建设管理人员,并给予一定的经费保障,负责辖区内的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日常管理工作。各村要确定一名建设管理员(一般由村干部兼任),负责村内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的选址初审上报、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日常监管、统计报表和信息反馈工作。各乡镇、村要切实推行农(居)民住宅建设图纸设计或选用住宅通用图集制度,把农(居)民住宅建设质量安全纳入《乡规民约》、《村规民约》的重要内容。

    县建设部门负责投资30万元以上、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上、建筑层数三层以上(不含三层)农(居)民住宅建设及工矿企业的房屋建筑工程(以下简称限额以上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开展农(居)民住宅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指导与服务,组织编制、修订农(居)民住宅通用标准图集,发布农(居)民住宅建设质量安全技术指导要点,负责对建筑工匠进行技术培训和颁发培训合格证书,构建县、乡镇、村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和信息网络,及时掌握全县工程建设动态,对城区和限额以上工程违反建设管理规范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县国土部门要严格建设用地审批程序,依据《建设用地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办理建设用地手续,负责农(居)民住宅建设的地质灾害的咨询、评估。

    县工商部门负责建筑材料经营市场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经营不合格钢材、水泥、预制构件、水电器材等商品的行为,确保农(居)民住宅建设用上合格的建筑材料。

    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钢材、水泥、预制构件、墙体材料等建材企业的质量管理,禁止不合格建材产品流入市场。

    县招商、经济商务部门负责督促工业项目和招商引资项目的建设业主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依法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并与县建设部门密切配合,互通情况,为建设业主服好务。

    县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全县建筑拆除工程的市场行为,加强建筑拆除工程的安全管理工作,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经常组织开展房屋建筑质量安全生产检查和其它专项检查,不断提高全县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水平。

    三、严格程序,突出重点,加强全县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

    全县所有房屋建筑工程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定建设程序,按规定履行施工许可手续,强化质量安全管理,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简化建设程序和超越权限审批。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农(居)民住宅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严格基本建设程序,督促建设双方签订《质量安全责任书》和经济合同,加强对限额以下工程建设管理,严格执行巡查报告制度。

    县建设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设施质量安全监督,严禁任何建筑企业和建筑工匠无施工许可证违法施工。要切实履行指导与服务职能,根据需要举办农村建筑工匠培训,提高农村建筑工匠的技术素质,对培训合格的建筑工匠颁发培训合格证书,配属到建筑劳务企业中承担限额以下工程施工作业。禁止未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建筑工匠承接农(居)民住宅建设。

    四、严肃纪律,严格执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责任追究

    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的主要领导,必须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对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指导服务不到位、监督管理不得力,导致出现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事故的,要严格依法追究主要领导人和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建设单位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不依法办理施工许可擅自动工建设的,或者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并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的罚款。不服从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导致出现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要依法追究建设单位领导人的责任。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要坚决予以取缔,并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建筑施工企业超越其资质等级承揽工程,或者不符合开工条件施工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不按照设计图纸施工,不服从管理部门管理,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施工质量安全操作规程,隐患整改不到位,导致出现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要依法追究建筑施工企业领导或建筑工程承接人的法律责任。

    二○○八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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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条信息: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子宫颈癌早查早治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下条信息: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县灾后倒损民房恢复重建工作督查情况的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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