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湖北长阳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为加快我县城区污水处理工程建设步伐,建立污水排放和集中处理良性运行机制,治理水环境污染,改善人民群众生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国家计委、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加大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力度、建设城市污水处理排放和集中处理良性运行机制的通知》(计价格〔1999〕1192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环境保护四个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鄂政发〔2007〕21号)、《省物价局关于污水处理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能交〔2007〕146号)、《宜昌市物价局关于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污水处理费标准的批复》(宜价管〔2007〕103号)精神,县人民政府决定,从2008年6月1日起征收污水处理费。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征收对象
县城区规划范围内使用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的各类企业、单位与个人,对排入城区排污管网和污水不排入城区排水设施而直接排入城市河道及其他明沟暗渠、天然或人工水塘等水体的,均应缴纳污水处理费。
二、征收主体和代征单位
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征收城区污水处理费的主体。县自来水公司、津洋口水厂、白氏坪供水站、清江发电公司水电公司为受委托的代征单位。
三、征收办法
(一)污水处理费根据用水数量按表计量与水费同步征收,其中自备水源的取水量,有水表的按计量征收;尚未安装水表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督促尽快安装,安装水表之前,其用水量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用水单位(用户)应按照法定的计量标准和价格逐月交纳。
(二)计量水表的使用和管理按照计量法规相关条款执行,其中自备水源的一级计量器具需检定后方可投入使用。
(三)县自来水公司、津洋口水厂、白氏坪供水站负责对各自管理范围内的用水户在每月收交水费时一并代征污水处理费;清江发电公司水电公司负责对管理范围内的西寺坪组团用水户在每月收交水费时一并代征污水处理费。
(四)县建设局负责对自备水源单位(用户)的污水处理费征收。
四、启征时间及征收标准
(一)启征时间:2008年6月1日。
(二)征收标准:0.8元/吨。
五、污水处理费的管理及使用
(一)资金管理。城区污水处理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征收部门及受委托代征单位应直接缴入县非税收入管理局汇缴结算专户,支出必须按规定使用,不得截留挪用,严禁坐收坐支。
(二)票据管理。城区污水处理费属政府非税收入,按照《湖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规定,征收主体委托代征单位向非税收入管理局申报、领用、注销专用票据。县建设局对自备水源单位征收污水处理费,直接向非税收入管理局申报、领用、注销专用票据。
(三)价格管理。城区污水处理费按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征收主体和代征单位持物价部门办理的《湖北省服务价格(收费)监审证》凭证收费,并接受年度审验。
(四)污水处理费的使用。污水处理费主要用于污水处理厂建设、污水处理设施的营运和维护、代征经费支出。使用时,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县政府批准,由财政部门按方案拨付。
六、污水处理费的减免
(一)下列情形可以减免污水处理费:
1、对敬老院、消防、环卫、绿化等特殊社会公共福利事业单位免征。
2、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免征污水处理费的单位和个人。
(二)除上述情形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减免污水处理费。对于严重亏损的企业,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可缓交,但不得免交。
(三)污水处理费减免对象由县建设局核准,个人减免数不得超过5吨/月。
七、其他
(一)城区污水处理费的代征经费标准按污水处理费总额的5%确定。票据费用、其它规费、开征费用由代征单位先行垫付,经审核后在征收的污水处理费中据实列支。
(二)自城区污水处理费开征之日起,环保部门不再向已交纳污水处理费、达标排入城市污水管网和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单位或个人征收污水排污费。
(三)对自备水源的工业废水暂不开征污水处理费。由环保部门依法督促其达标排放,依法依规收取排污水费和超标排污费。若今后自备水源的工业废水进入城区污水处理系统,则收取污水处理费。
(四)对不按期缴纳的单位和个人,代征单位按规定收取滞纳金和对其进行停止供水处理,情节严重的,严格依法查处。
二○○八年五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