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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8月10日 8:41:42 星期四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病伤残认定及鉴定工作职能调整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08-7-26 14:55:09  文号: 长政办发〔2008〕9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湖北长阳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为认真贯彻落实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36号)以及省、市有关部门文件精神,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将原由县人事局承办的机关事业单位病伤残认定及鉴定工作调整为县民政局、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分别负责办理。现将调整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公务员工伤认定和等级鉴定工作

    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人民警察执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伤政策,有关工伤认定及等级鉴定工作由县民政局负责办理。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因病丧失劳动能力不能坚持正常工作需要进行病残等级鉴定的,由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办理。

    二、国家机关工勤人员工伤认定和等级鉴定工作

    执行国家公务员制度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工勤人员发生的工伤和病残,参保的机关单位的工伤认定和等级鉴定工作,由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理;暂时没有参保的机关单位,在新的政策规定没有明确之前,由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办理。

    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伤认定和等级鉴定工作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发生的工伤和病残,参保事业单位的工伤认定和等级鉴定工作,由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理;暂时没有参保的事业单位,在新的政策规定没有明确之前,由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办理。

    四、其他事项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从2005年12月29日(劳社部发〔2005〕36号文件实施之日)至本通知实施之日期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已经有关职能部门办理了工伤认定和等级鉴定符合有关条件的,按《工伤保险条例》和《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落实待遇;具有工伤认定情形符合有关时效规定需申办工伤认定和等级鉴定的,由县劳动保障部门和县民政部门按上述规定分别办理。对劳社部发〔2005〕36号文件实施前,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按原有关政策规定处理不变。今后上级如有新的规定,则按新的规定执行。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伤认定和等级鉴定工作,关系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县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民政、财政等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协作,认真履行各自职责,确保此项工作积极稳妥推进。

    二○○八年七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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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试行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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