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湖北长阳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城区“门前三包”管理办法》已经自治县七届人民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八月八日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
城区“门前三包”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营造整洁、干净、靓丽、和谐的人居环境和旅游环境,树立良好的对外形象,促进长阳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绿化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城镇建设管理条例》等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县城区临街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集贸市场业主,临街建筑工地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以下统称责任单位),都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门前三包”是指责任单位对其责任区域范围内的公共秩序、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和市政设施承担管理责任。
第四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设立城区“门前三包”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组织城区“门前三包”工作的实施。
自治县建设局(“门前三包”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城区“门前三包”的组织协调、考评考核、检查监督等综合管理工作。
第五条 城区“门前三包”领导小组应当与责任单位签订责任书,加强对“门前三包”责任制落实情况的检查和督办。
第六条 责任单位应当健全“门前三包”管理制度,采取指定专人、联合聘请等形式落实“门前三包”管理人员,并与之签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
责任单位应当加强对所属单位及其出租经营门店“门前三包”情况的管理和监督。
第七条 责任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职工及家庭成员的教育,提高文明素质,积极参与“门前三包”责任的实施,自觉维护良好的人居环境和秩序。
第二章 责任范围
第八条 单位占地范围内的临街墙面、巷道墙面、围墙及构筑物、附属物、牌匾、灯箱、园林绿化设施、市政设施的管理,以及人行道、庭院内的环境卫生,由该单位负责。
第九条 实行住房制度改革的住宅区域的“门前三包”责任,实行了物业化管理的由物业公司负责,未实行物业化管理的由原房屋产权单位负责;房改后单位集资建设的住宅区域的“门前三包”责任由集资建设的单位负责;商品房开发的住宅区域的“门前三包”责任由其物业公司负责。
第十条 建设工地施工围墙及其设施范围的“门前三包”责任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负责。
第十一条 出租的经营门店区域内的“门前三包”责任,由房屋产权单位负责。
第十二条 二级单位“门前三包”工作,由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和监督。
第十三条 清江路、龙舟大道的供电、电信、有线电视、公益广告牌、悬挂广告布标等设施的管理由产权单位负责。
第十四条 剧院、车站、广场等公共场所的管理由产权单位或相关职能部门负责。
第三章 环境卫生及公共秩序管理
第十五条 责任单位“门前三包”管理员必须佩戴统一标志,每天上午8点钟以前将责任区打扫干净,并全天保洁,做到地面无纸屑、果皮、烟头、痰迹、污物、积水、杂草、渣土等垃圾或其他废弃物。
第十六条 有庭院的单位,院内要按标准修建垃圾集并房(箱)或设置垃圾桶。没有条件设置垃圾容器的单位,要按环卫部门的统一要求,将垃圾按时归放到指定的垃圾容器内,统一委托环卫部门有偿清运。
第十七条 经营门店和居民生活垃圾必须实行袋装化,并按时倾倒至收集车或保洁手推车里,做到垃圾无裸露、垃圾袋不上街。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街面及人行道、车行道堆放物品。因建筑施工确需临时堆放的,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并采取有效措施妥善管理,不得污染周边环境。
第十九条 建筑、装修垃圾必须运输、倾倒至津洋口建筑垃圾处理场,严禁倾倒至生活垃圾容器内。
第二十条 禁止在街面人行道上从事下棋、打牌、擦皮鞋、随地吐痰、乱扔乱倒等影响通行及观瞻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经营门店必须店内经营,不得跨门摆放商品、广告牌和其他物品,不准乱停车辆、乱堆物品、乱摆摊点。
第四章 绿化及市政设施管理
第二十二条 责任单位应当按照建设部门的统一规划搞好责任区的绿化,并负责养护管理,确保树木花草完好无损。
第二十三条 单位及其门店设置户外广告、门牌、店牌、霓虹灯、电子显示屏、遮阳棚等要经建设管理部门批准并按要求设置,做到亮化、美化。
第二十四条 责任区内的建(构)筑物、标牌、灯饰、橱窗等,必须按照规划进行建设,做到整洁美观,无乱搭乱建、乱贴乱画、乱牵乱挂。
第二十五条 责任单位应当保持临街墙体立面无乱贴、乱涂、乱刻、乱画等。
第二十六条 对责任区内的人行道板、排水沟盖板、道路缘石、水井盖、果皮箱等市政公用设施应当加强管理,如有损坏应及时修复或赔偿。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建立“门前三包”责任落实情况检查评比制度,“门前三包”办公室每月组织检查并通报检查结果。
第二十八条 属于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责任单位,实行年度“门前三包”责任保证金制度。
缴纳责任保证金的对象为县直有独立办公或宿舍楼的一级单位和具有独立法人主体资格的企业。缴纳标准为:职工总数(含二级单位,下同)30人以上的,缴纳年度保证金3000元;10人以上不足30人的,缴纳保证金2000元;不足10人的,缴纳保证金1000元。
财政拨款的责任单位,其责任保证金由财政局直接扣划到“门前三包”办公室,其他责任单位应当向“门前三包”办公室自觉缴纳责任保证金。
年度考核不合格的,所缴责任金不予退还,用作“门前三包”奖励经费;年度检查考核达到合格以上的单位,自动转作下一年度责任保证金。
第二十九条 责任单位应同所属二级单位及本责任区内所有门店(户)签定“门前三包”责任状或相关合同,并定期进行检查考核。
第三十条 “门前三包”办公室要健全检查督办机制,建立巡查制度,实行一月一检查,一月一通报。对巡查发现的问题逐一记录在案,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一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强化监督检查,加大执法力度,对违反市容环境卫生、城镇园林绿化和市政设施管理法规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第六章 奖 惩
第三十二条 “门前三包”办公室应当每年度进行一次“门前三包”责任制考核,对考核获得优胜的单位,报请自治县人民政府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三条 各责任单位对本单位及其所属部门工作成绩突出的“门前三包”管理人员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四条 责任单位工作措施不力、责任不落实的,“门前三包”办公室可采取口头或书面方式进行督办。
第三十五条 责任单位消极对待督办意见,不积极主动采取措施整改的,予以通报批评,扣除责任保证金50%。
第三十六条 责任单位连续两次检查不合格的,扣除责任保证金50%,对该责任单位开促进会,组织观看脏、乱、差现场,并由其主要负责人接受电视专访,通过新闻媒体向市民说明情况。
第三十七条 责任单位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予以通报批评,扣除责任单位缴纳的全部保证金,取消“文明单位”评选资格,原已授予“文明单位”称号的,取消“文明单位”称号。
第三十八条 公职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污染环境卫生、损坏市政设施及绿化设施,有碍文明和影响观瞻的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批评教育,责令赔偿损失,并可以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
第三十九条 建立有奖举报制度。对乱丢乱倒垃圾,损毁市政设施、花草树木、垃圾容器和乱贴乱涂野广告的,任何市民都有权举报,查证属实的,给举报人一次性奖励200元,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乡镇集镇“门前三包”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