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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8月10日 8:41:42 星期四
 
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乡困难群众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08-8-22 16:41:45  文号: 长政发〔2008〕2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湖北长阳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根据省民政厅、财政厅联合下发的鄂民政发〔2008〕31号文件精神和全县经济发展状况及城乡困难群众实际生活水平,现将我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月保障标准由170元调整为200元,农村困难群众最低生活年保障标准由800元调整为820元。新的保障标准自2008年7月1日起执行。

    二○○八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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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条信息: 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服务重点项目建设的纪律规定的通知
下条信息: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政府公共投资和政府性债务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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