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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8月10日 8:41:42 星期四
 
关于印发县政府办公室加强和规范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08-9-5 16:58:26  文号: 长政办发〔2008〕10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湖北长阳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和规范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规定》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八年八月二十五日

    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

    和规范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县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为党委、政府应对、处置各类突发事件提供准确、及时的信息参考,最大限度减少事故和灾害的发生以及造成的损失,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明晰报告范围。在本地域、本辖区内突然发生、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信息,都属于报送范围。

    第三条  明确报告主体。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突发事件发生(或发现)地乡镇人民政府是信息报告的责任主体;相关县直单位有责任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突发事件信息。

    第四条  严格报告时限。突发事件发生(或发现)后,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直相关单位要在第一时间核实事件基本情况,在事发1小时以内书面向县政府总值班室(应急办)报告。受特殊原因滞阻的,亦不得迟于事发后1个半小时,决不允许出现迟于媒体披露或迟于市级及以上政府和部门掌握信息的时间。

    第五条  规范报告内容。各地在上报突发事件信息时,要将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和所涉及的单位、人员和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及前期处置、事件进展情况等基本要素表述齐全、准确;情况紧急的,可按照“快报情况、慎报原因”的原则,先电话报告情况,随即书面报告。县直相关单位在向市直主管部门报送信息时,其内容必须与事件的基本事实和县政府上报信息内容保持一致,不得出现矛盾和冲突。

    第六条  严明报告责任和程序。各乡镇和县直各单位党政一把手为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工作第一责任人,办公室主任为直接责任人。突发事件信息必须经第一责任人审定后,第一顺序报县政府总值班室(应急办),第二顺序报市直主管部门(县直部门在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突发事件信息之前,需报县政府有关领导签批)。重大突发事件和上级领导有批示的要实行续报,及时反映事态发展、处置状况以及请求事宜。在事件处置结束后,要进行终报。

    第七条  健全报告方式。无论在上班时间还是下班时间,报送突发事件信息时,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电话、传真、电子邮件三种方式同时报告的原则。县政府办公室24小时报告电话:5322357,传真电话:5322373,信息报送邮箱cyxzfxx@126.com。传真和电子邮箱报送后,必须电话予以告知。涉密信息的报送必须遵守相关规定。

    第八条  严肃报告纪律。各乡镇、县直各单位主要领导、办公室主任、信息工作人员必须保持24小时电话畅通。县政府办公室将按照《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政务信息工作考核办法》严格进行考核,对各单位无特别原因发生重大信息迟报、漏报、瞒报或违背信息报送时间、方式、顺序的,在全县予以通报批评,并视其情况责成单位党政一把手向县人民政府书面检讨;对因迟报、漏报、瞒报或违背信息报送时间、方式、顺序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第一责任人、直接责任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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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条信息: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2008年秋季学期开学工作的通知
下条信息:

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城区管道燃气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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