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投诉范围
中心服务对象到窗口单位办理申请事项时,对窗口单位及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均可投诉:
㈠违反“五公开”承诺的;
㈡违反服务事项管理办法的;
㈢违规收费的;
㈣对窗口所处理事项持有异议的;
㈤有吃、拿、卡、要和其它不廉洁行为的;
㈥服务质量不高、服务态度不好的等。
二、投诉要求
投诉可采用口头或书面两种形式,投诉人将投诉对象、投诉事由、发生时间、地点等反映清楚。署名投诉的,中心对投诉者的身份予以保密。
三、投诉受理部门
投诉由中心管委会办公室监察股负责受理。投诉人也可直接向县发展环境投诉中心或县纪委、监察局投诉。口头投诉的由监察股做好记录,书面投诉的做好登记。
四、投诉处理
中心管委会监察股对涉及一个窗口个别工作人员的投诉,应及时进行处理并反馈投诉人。对较为复杂或涉及两个以上窗口的事项投诉,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并反馈。口头投诉以口头答复为主,书面投诉必须书面答复。特殊事项在规定时限内不能处理完毕的,监察股应及时向投诉人说明情况,并负责此项投诉的跟踪处理,直至处理完毕。对窗口单位和工作人员的投诉经查证核实,按《长阳土家族自治县行政服务中心窗口服务考核办法》和《长阳土家族自治县行政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办法》及党纪政纪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