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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国土资源局工作职能
(一)负责国家有关土地、矿产资源方针、政策和《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并监督检查;组织起草制定有关土地、矿产资源和地质环境等自然资源管理的地方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监督;研究制订全县土地、矿产资源管理工作改革与发展战略,预测中长期各类用地、各种矿产资源需求,服务经济建设。
(二)组织编制和实施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和其他专项规划、组织全县矿产资源的调查评价,组织编制县级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规划、地质勘查规划、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遗迹保护规划。
(三)依法保护土地、矿产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承办或参与调处跨乡(镇)、村和有重大影响的权属纠纷,查处县内土地、矿产资源违法案件。
(四)组织落实耕地特殊保护和鼓励耕地开发政策;实施土地用途管制,组织基本农田保护;落实对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开发耕地的监督工作;确保耕地占补平衡。
(五)组织全县土地资源利用现状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负责土地确权、城乡地籍、土地定级估价、登记等工作;承办县城区的日常地籍工作。
(六)拟定并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交易和政府收购管理办法;制定和实施乡(镇)、村用地管理办法,指导农村集体非农土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依法统一管理和监督土地资产、土地市场;承办全县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处置工作。
(七)组织县内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的评测;确认土地使用权价格。
(八)承担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工作和矿产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做好地质勘查行业管理,协助上级主管部门做好地质勘查单位的资格审查、登记和地质勘查成果管理;按规定管理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和使用;参与确认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和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结果。
(九)组织监测、防治地质灾害和保护地质遗迹;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的过量开采与污染,保护地质环境;参与认定具有重要价值的地质遗迹保护区。
(十)管理好上级财政部门和县财政拨付的国土资源工作经费及其他资金;会同有关部门安排并监督使用县级耕地开垦专项资金。
(十一)编制全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核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承担县政府、市政府、省和国家审批的各类用地的审查、报批工作;依法管理矿产资源探矿权、采矿权用地手续及报批工作。
(十二)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基本职能
(一)办公室
组织协调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有关文件的起草、重要会议的组织、重大事项的报告、文电处理、秘书事务、信息综合、网络管理、新闻宣传、档案、保密、保卫、接待等工作。
对直属单位的财务和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承担上级主管部门和县财政拨付的国土资源工作经费、耕地开垦专项资金和其他的财务管理工作;对国土资源管理系统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财务监督管理;对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和使用进行监督;负责局直属单位经费的计划、分配和管理,汇总编制财务预决算,负责局机关财务及资产管理等工作。
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组织人事的具体管理;编制干部教育规划,组织干部培训工作;承办全县国土资源系统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的评审、聘用;收集、整理国内外国土资源管理科技和情报资料,参与编制国土资源科技工作规划;组织参与国土资源相关科技成果的申报和推广,推进科学技术进步;组织有关国土资源方面的合作与交流。
(二)耕地保护股
负责全县城乡建设用地的统一征用、统一规划、统一出让与划拨、统一开发、统一管理;承办全县非农业建设用地的审查、报批和组织勘测工作;承办由县局实行的统一征用的项目用地的选址、论证、安置和协调工作;负责全县土地市场统一管理工作;承办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的审查报批工作;负责土地资产和土地市场管理监督工作,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
(三)地籍管理股
编制和组织实施全县中、长期地籍管理工作规划、年度实施计划;组织实施上级土地部门制定的地籍管理技术规程,制定本县实施办法;主管全县发证工作;组织实施全县城乡土地分等定级和土地基准地价工作,负责确认土地评估价估;负责办理需要县国土资源调解的土地权属纠纷和县土地动态监测;负责土地统计上报数据和统计的监督工作;建立健全地籍资料管理制度,负责全县地籍信息系统的组织与管理;负责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中的权属变更登记。
(四)土地利用规划股
组织编制全县土地利用发展和土地利用规划、计划以及后备土地资料和废弃土地开发复垦、整治规划与计划,并检查执行情况;负责基本农田保护区的管理与检查,对抛荒耕地的行为制定经济制裁措施;指导乡(镇)土地管理所编制土地利用规划、计划和土地复垦规划、协助有关部门管好用好的土地开发复垦资金;指导全县“四荒”拍卖;制定全县土地管理的科技发展规划、计划、措施;负责组织实施科研项目、课题研究;对其成果的评审、鉴定、报奖和推进土地科技信息、情报、资料的收集整理。
(五)矿产资源管理股
依法编制全县矿产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规划;组织实施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办法;依法合理分配矿产资源;负责全县矿产资源储量的登记和统计;参与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的资质管理和评审结果的认定;参与矿山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的审查;负责全县压覆矿产的审核审批;负责管理全县地质资料的汇交;依法进行本县采矿权审核登记,参与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的审定;负责全县矿产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依法征收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和矿产资源补偿费,并实施稽查;参与组织全县矿产资源调查及评价;参与地质勘查单位资质审核;负责地质勘查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调处地质勘查争议、纠纷,依法与探矿权审核登记;参与确认探矿权、采矿权评估;依法管理探矿权、采矿权的流转。
(六)地质环境股
参与并组织全县地质调查;组织编制全县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年度地质防治预案;组织拟定和实施地质灾害防治、地抽遗迹等地质资源保护管理办法;对全县地质灾害防治实施监督管理;负责全县矿山地质环境评价和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审查与审定;参与编制全县环境保护规划。
(七)执法监察股
以执行和遵守国家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拟定土地执法监督和违法案件查处的规定;监督检查土地规划、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土地和矿产资源资产处置及土地使用权交易等行为;负责全县矿产资源和矿产品运销环节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全县土地、矿产违法案件。
组织起草有关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管理和地质环境管理、地质遗迹保护的地方性文件草案;组织调研起草有关文件制定工作;组织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办理有关行政案件应诉工作;负责综合性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政策的调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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