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登陆长阳行政服务网!             首 页 行政服务 政务公开 招标投标 发展环境 县长信箱 论 坛
领导成员 机构职能 文件速递 办事程序 规章制度 政策法规 十一五规划
当前位置首页>政府部门>房产管理局>机构职能
 

县房产管理局工作职能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房地产业和住房制度改革的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草拟、报批全县房地产业和住房制度改革的政策和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战略目标和规划,研究拟定全县房地产业和住房制度改革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计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深化全县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筹集运用及管理好住房资金,推进住房商品化、社会化,逐步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城镇住房新体制。

(四)负责城镇与房产相关联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建立和完善房地产市场机制,规范房地产市场。

(五)负责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工作,核发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负责商品房销售管理工作,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组织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核发商品房竣工综合验收合格证。

(六)负责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工作,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核发房屋所有权证。

(七)负责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和房屋拆迁纠纷裁决工作,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八)负责指导、推进城市物业管理工作,负责物业维修基金的归集、监管和使用审核。

(九)负责指导、推进城镇住宅建设,负责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的建设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住房社会保障体系。

(十)负责房屋安全鉴定、房屋修缮和白蚁防治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房地产行政执法和行政复议工作。

(十二)负责房地产开发单位、中介服务单位、房屋拆迁单位、物业管理单位及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的资格审核上报认定工作。

(十三)承办上级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基本职能

(一)办公室;

(二)房政及交易管理股;

(三)物业及开发管理股;

(四)计划财务股;

(五)房改股。